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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doc

发布:2015-08-11约小于1千字共3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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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条 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条 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条 该奖学金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申请材料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第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于月日前报送留学基金委。 第条 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留学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条 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美元 第十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条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鼓励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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