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入厂煤验收工作是发电企业燃料管理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为了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火力发电企业入厂煤验收工作,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燃料质量管理与考核的通知》文件要求,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燃料管理,达到入厂煤验收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各直属企业。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入厂煤验收工作由各火力发电企业负责,在业务和技术上接受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管理。各企业应高度重视入厂煤计量与煤质管理的重要性,提高认识,服从分、子公司及集团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这一关键工作能在有效控制下进行。
第四条 应有相应独立的入厂煤验收工作组织,在制度、工作人员、环境场所、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入厂煤验收领导小组和考核小组,建立入厂煤验收管理措施和指标考核办法。
第五条 应确保入厂煤验收过程中检验工作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作过程和检验结果不受技术以外的因素影响。
第三章 人 员
第六条 对从事入厂煤计量与质量验收工作人员的要求:思想好、作风正、事业心强、业务精以及身体健康的优秀干部和职工充实到入厂煤验收工作岗位。
第七条 新投产的火电企业从事入厂煤验收工作中的计量人员、采制样人员应具备中专(高中)及以上的文化程度;化验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已投产火电企业从事入厂煤验收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条件,但应尽快过渡到新投产火电企业人员的要求。
第八条 所有从事燃料计量与采、制、化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集团公司与国家有关计量部门、煤炭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共同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集团公司与有关权威部门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九条 从事入厂煤验收的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相应岗位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能够按标准和规范操作。
第十条 各企业应保证从事入厂煤验收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章 入厂煤计量验收
第十一条 入厂煤计量验收执行以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五)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
(六)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七)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八)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九)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十)计量设备有效鉴定证书及使用合格证
第十二条 计量设备管理
(一)所有的计量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衡器检定规程,由国家具有检定资质的计量检测部门进行周期检定,并取得检定合格证。
(二)轨道衡过衡速度必须与检衡时速度一致,严防过衡超速造成计量误差。
(三)地中衡计量。上衡前的路面必须保证平整不得有坡度,防止过衡时急刹车造成计量误差和设备损坏。
(四)每天应对轨道衡、地中衡台面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台面清洁无杂物、设备性能符合规定;每天进行空载测量,确保设备零点无漂移。
(五)定期检查衡器机械、电气部分以及进行检修与维护,防止故障,确保计量精度。
(六)轨道衡、地中衡应安装避雷设施,雷雨天气时应及时清除秤台积水,检查各接地点是否正常,如无避雷设施应立即关机并拔掉电源。
(七)电子皮带秤应定期进行实物校验。
(八)计量验收数据报表应及时上传,原始计量数据必须确保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 计量验收操作标准
(一)火车进厂计量验收
1.形码火车进厂后应逐车核实重车、空车数据,核实矿发车数与实收车数是否相符。无车号自动识别系统的要有专人记录车号,发现到厂车数与货票车数不符时,应及时通知计量专责管理人员,并记录好不符车号、票重、检重等数据。
2. 火车皮重以标记重量为准计量净重,如因个别车辆超速,微机无计量数据的,以货票载重为准。
3. 火车验收计量,必须分矿、分批进行计量验收。分批实际验收数据与矿发数据超过1.2%运损时为亏吨,不允许单车计算运损。
4. 过衡中停车或车压在衡器上时,过衡数据无效,必须重新过衡;如发现数据丢失和煤车漏检现象,应立即安排重新计量。
5. 应建立清扫火车箱内余煤的专业队伍,以防止因余煤清扫不净而造成的煤炭损失。
6. 各发电企业,应将火车过衡凭证按档案化管理要求分矿归档存放。
(二)汽车进煤计量验收
1. 车辆上衡后,应认真核对每车的矿发量、车号,发现煤车重量有异常时,应停止计量并及时通知煤质验收人员,加强对该车的煤质检验,煤质无异常可重新计量。
2. 运煤车辆卸完煤后,凭过衡计量单,经煤场验收人员验收合格签字后,过空车皮并打印出该煤车净重计量验收单交车主一联,磅房留一联。
3. 煤车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