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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办法
大唐集团制 [2008]44 号 2008 年 9 月 10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
司)系统效能监察工作,促进监察对象正确履行职责,完善企业
管理,提高企业效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央企业
效能监察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
第三条 效能监察是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
动过程,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
制度,以及履行工作职责行为的正确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
为偏差,促进企业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
监控工作。
第四条 效能监察按照集团公司三级责任主体的职责分工, 实
行“ 分级监察、分级负责” 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效能监察应坚持企业党政主要负责人统一领导、 监察
部门组织协调、有关业务部门配合实施,发挥监察部门的专门监
督作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能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促进企
业内部“ 大监督” 格局建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监察工作和企业中心工作相结合;
(二)坚持建章立制和完善企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相结合;
(三)坚持过程监督和重点监控相结合;
(四)坚持监察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的监督职能相结合;
(五)坚持预防和教育、监督检查和改进管理、奖励和惩处
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系统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集团公司系统效能监察
工作;
(三)组织推广和交流效能监察工作经验;
(四)接受上级监察机关的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子公司系统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订本企业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
(三)布置、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效能监
察工作;
(四)组织推广和交流所管理和所属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经验;
(五)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层企业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企业效能监察管理制度体系;
(二)制订本企业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三)对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及时
落实;
(四)完成上级监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负责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效能监察的分管领导,建立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
领导小组;
(二)批准效能监察立项、工作报告、考核奖惩等;
(三)定期听取本企业效能监察工作情况汇报;
(四)健全企业监察机构,配备专职监察人员,为本企业开
展效能监察提供组织保证。
第十一条 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检查和考核效能监察工作;
(二)审议效能监察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报告;
(三)批准监察建议书,协调效能监察工作关系,处理和效
能监察工作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负责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效能监察工作,包括选题立项、制订方案、
组织实施、总结、评审和成果上报等;
(二)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三)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等;
(四)负责将效能监察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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