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操作实务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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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 所附单证包括: ① 出口发票;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出具远期收汇证明; ③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④代理出口协议或合同(副本)、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提供)。以上单证应为原件,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申报表》后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等单证,并按退税部门的要求装订成册。 (3)《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后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复印件的内容包括:手册封面、企业加工合同备案呈报表(预录入)、手册第一页(加工备案合同)。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后附进料加工手册中海关核销记录页复印件(核销手册的月份才有此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系统自动生成) (6)《生产企业免税货物申报明细表》(来料加工) (7)《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8)经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9)申报系统生成的明细和汇总申报电子数据。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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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特殊政策 一、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非自产的货物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的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方可认定为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1、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2、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 3、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4、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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