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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pdf

发布:2017-09-13约5.15万字共45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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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日趋严重。以 科技为中心的近现代工业活动和商业活动给人类带来舒适生活与社会福利的同 时,也带来了严重的喧嚣、烦扰及污染侵害。这些侵害主要包括大气、水、海 洋、噪声、固体废物、农药污染等。面对这种局面,必须通过环境立法及其有 效实施,特别是严格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来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环境法律责任是由环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构成的一个完整的 体系,其作用在于弥补受损利益、预防损害发生。其中刑事和行政两种公法救 济在各自的领域中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它们 各自都存在着局限性,真正能够给受害人带来利益上补偿的是民事责任的实现。 我国对环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虽然起步较晚,但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环 境民事责任制度涉及民法、环保法等多个部门法,内容繁多,体系复杂,在理 论和实践方面都有自己鲜明的个性。其责任承担形式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的一 些先进经验并有所发展。不过,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无法及时、合理地 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加以完善。因此,对环境民事责任 的承担形式进行系统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本文选题 的出发点。 本文通过五大部分,对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和 论述,并指出了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在认真研读了相关文献之后, 有重点地提出了完善措施。希望通过对环境民事责任理论的进一步研究,达到 各方利益机制的最终平衡。 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主要对环境法律责任体系、环境民事责任等基本概 念做一个界定,指出本文的研究范围。我们所定义的环境民事责任,主要是指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和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两类。 同时还论述了环境民事责任的特征及作用,为下文行文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我国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类型及其适用情况。根据 《民法通则》的规定,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1 1 论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 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五种。而《环境保护法》则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 损失两种。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方式大致相当于环保法 中“排除危害”的内容。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方式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适用。 一般说来,在环境纠纷处理的实践中,环境侵权的大多数受害者首先提出的要 求就是要环境侵权人立即停止并排除已经发生或者将要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 这些责任方式是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但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避免更严重危害 后果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或排除侵害。对于环境侵权 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更能起到预防和防止作用的有效手段。 恢复原状是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将被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回复到被侵 害前原有状态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一般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有回复的 可能。第二,须有回复的必要。在我国,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 资源方面,当加害人破坏环境或自然资源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使 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人身、 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责任形 式。它是环境民事责任形式中应用最广泛和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对于污染 环境、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行为,受害人都可以向加害人提出经济赔偿 的要求。 排除危害要求环境侵权行为人消除因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而对受害人造成 的各种危害后果。它通常发生在环境侵权行为发生或停止后,对他人的环境权 益仍然存在妨碍、损害或危险的情况下。它实际上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形式。 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内容上应当是一致的。排除危害具体包括 三方面的含义:一是消除、治理已经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危害他人;二 是设置和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三是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 另外,还论述了新的民法典草案中对于环境民事责任承担形式的规定。分 析了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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