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驾驶证申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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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3?9号令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申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考试要求 第三节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二节审验 第三节监督管理 第四节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规定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申请人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可以通过网?上提交申请?。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第一?节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二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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