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859-1999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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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编制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DB)、企业标准(Q/)四级。
国际标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 (ISO)理事会审查,ISO 理事会接纳国际标准
并由中央秘书处颁布;
国家标准在中国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
织生产的依据,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
益,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
通用互换及标准的协调配套等。
中国标准按内容划分有基础标准 (一般包括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机械
制图、公差与配合等)、产品标准、辅助产品标准(工具、模具、量具、夹具
等)、原材料标准、方法标准 (包括工艺要求、过程、要素、工艺说明等);
按成熟程度划分有法定标准、推荐标准、试行标准、标准草案。
一份国标通常有封面、前言、正文三部分组成。
标准号:标准号至少由标准的代号、编号、发布年代三部分组成。
标准状态: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
称为标准的有效期;又称标龄。
归口单位:实际上就是指按国家赋予该部门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各司其
责,按特定的管理渠道对标准实施管理。
替代情况:替代情况在标准文献里就是新的标准替代原来的旧标准。即在
新标准发布即日起,原替代的旧标准作废。另外有种情况是某项标准废止了,
而没有新的标准替代的。
实施日期:标准实施日期是有关行政部门对标准批准发布后生效的时间。
提出单位:指提出建议实行某条标准的部门。
起草单位:负责编写某项标准的部门。
Gs17859-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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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曰
本标准主要有三个目的:一,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法规的制定和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二.为安全产品的研制提供技术支持,三,为安全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提供技术指导。
本标准的制定参考了美国的可信计算机系统评估准则D(oD5200.28-STD)和可信计算机网络系
统说明N(CSC-TG-005),
在本标准文本中,黑体字表示较低等级中没有出现或增强的性能要求。
本标准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系列标准的第一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系列
标准包括以下部分: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准则;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划分准则应用指南,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评估准则;
本标准的实施应遵循配套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道元、王立福、卿斯汉、景乾元、那日松、李志鹏、蔡庆明、朱卫国、陈钟。
·本标准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计算机信息系统
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一
Classified criteria for security
protection of 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的五个等级,即:
第一级:用户自主保护级;
第二级:系统审计保护级;
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
第四级:结构化保护级;
第五级:访问验证保护级。
本标准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技术能力等级的划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能力随着
安全保护等级的增高,逐渐增强。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
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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