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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创新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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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赤峰峰市市创创新新机机制制加加快快学学前前教教育育发发展展意意见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中长期教育 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2020年)》、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41号),结合 《赤峰市基础教育创新管理2014-2017年行动 纲要》 (赤政字 〔2014〕34号),满足我市各族人民群众对学前教 育资源的迫切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落实发展目标    (一)指导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快速发展;模式多元,规 范有序”的工作方针,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 办园体制,结合自治区推进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启动实施全市第 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发展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加 快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公办幼儿园,优先发展 民族幼儿园,努力为各族人民群众提供公益、普惠、优质的学前教 育。    (二)发展目标。到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入园率达到 93%。为2020年全市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形成“广覆盖、保基本、多 形式、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三)规划标准。编制 《赤峰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 划》,科学规划园点布局和年度建设任务。制定 《赤峰市城市、农 村牧区幼儿园建设基本标准》。城区按每0.6-1.2万人设置1所6-12个 班规模的幼儿园,生均建筑面积为8.8-9.9平方米,占地面积为13-15 平方米。苏木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大村 (3500人以上或撤并的原乡政 府所在地)独立建园,根据人口需求分别设置1所3-12个班规模的幼 儿园。居住分散的小村,以联村办园、校车接送为主,联办幼儿园 覆盖的户籍人口应为8000人以上,服务半径原则上不超过10公里。 城乡幼儿园最大规模不超过12个班,班容量平均不超过30人。   二、创新办园模式,扩大教育资源    (四)积极发展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按照“模式多元,规 范发展;分类定级,动态管理;扶优助强,优胜劣汰”的原则,采 取“民办公助、公建民办、民建民办、品牌引进”等形式,积极发展 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   --扶持“民办公助”型幼儿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奖补资金、 派驻公办园长和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对于达 到市级及以上示范园标准的民办优质幼儿园,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 一次性奖励。   --扶持“公建民办”型幼儿园。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幼 儿园,或政府用住宅小区开发企业补缴建设费建成的幼儿园,按 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政府通过园舍零租金、公开招投标等方式, 引进社会力量,办好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   --扶持“民建民办”型幼儿园。制定优惠政策,利用市场机制, 吸纳民间资金,鼓励和支持个人、街道、嘎查村和有条件的企业、 事业单位举办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幼儿园。   --扶持“连锁式”品牌型幼儿园。旗县区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 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引进外地具有一定实力的品 牌民办幼儿园进入我市连锁式发展普惠性优质民办幼儿园。    (五)加快发展城区公办幼儿园。旗县区政府要把城镇新建幼 儿园、利用富余公共资源 扩建幼儿园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 儿园纳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充分利用国家第二期学前教育三 年行动计划有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规划新建、 扩建一批公办幼 儿园,提高城区公办幼儿园的入园比例。   对列入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规划,并达到城市一类幼儿园标准的 民办幼儿园,政府可采取协商租用或回购等方式,举办公办幼儿 园。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赤峰市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 建设幼儿园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 (本 《意见》执行之日 起审批的)必须按规划由开发企业配套建设幼儿园,作为小区规 划、土地出让与建设的前置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与 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 障。2000-4000户规模的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1所6-12个班的幼儿 园,4000户以上住宅小区原则上配套建设2所幼儿园,2000户以下住 宅小区纳入相邻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未按规定安排配套 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 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住建等相关部门不予建设许可 和不予竣工验收。   与住宅小区配套建成的幼儿园作为公共资源由开发企业移交给 旗县区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民办幼儿园。未经批 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 变用途。凡按规定需要住宅小区配 套建设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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