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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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权利和义务释义
我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出发去理解权利和义务。
第一,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去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
第二,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
第三,可以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
第四,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
第五,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义务则是对法力的服从,或为保障权利主体的利益而对一定法律结果所应承受的影响,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或不行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第六,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
第七,可以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与此相应,义务被解释为法律为着满足权利人的权利需要而要求义务人做出必要行为的尺度,其末履行构成法律制裁的理由或根据。
第八,可以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 (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它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综合上述理解,着重从内部和外部关系、权利的法律功能和社会价值的角度,可以把权利解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可以把义务理解为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第二节 法与权利和义务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首先,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其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再次,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法的运作以立法为起点,以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为主要环节。
最后,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正因如此,许多法学家认为,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学的基本(基石)范畴;并进而主张法学应是权利义务之学,应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基石)范畴建构当代中国的法学理论体系。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权利义务理论的基本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对同一主体两种形式的结论来自于马克思关于“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的思想,由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关系。
权利义务的对立统一,首先表现在权利义务的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中。在任何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必然负担义务;反之亦然。平等主体之间的平权型法律关系如此,国家及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纵向权力服从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因为,对于后者来说,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
权利和义务的另一关系式是——社会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的等式,即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法定权利义务在数量上是等值的、平衡的。在法律条文的数量上,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也会存在一定的数额差异。但是在社会总的数量关系上,权利和义务总是等值或等额的,如果既不享有权利也不履行义务可以表示为零的话,那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就可以表示为以零为起点向相反的两个方向延伸的数轴,权利是正数,义务是负数,正数每展长一个刻度,负数也一定展长一个刻度,而正数与负数的绝对值总是相等的。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
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隐含着义务,义务隐含着权利;权利指向义务,义务也指向权利。权利义务总是处于一种对等的关系中,权利义务之间在数量上总是相当的。
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种展现方式是价值的一致性与功能的互补性。价值的一致性是说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其设立的目的都等于立法目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主体所需要的,它们是主体所执左右两柄,共同构成了主体支配客体的手段。功能的互补性是说权利与义务对同一主体同时贡献着启动与抑制、激励与约束、主动与被动、受益与付出两种机制。
从法律技术角度看,权利和义务是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不同的技术。作为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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