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报告有效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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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报告有效期
土地技术报告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
项目名称:沈阳有限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资产抵押
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沈阳 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委托估价单位:沈阳 有限公司
土地估价报告编号:
土地估价技术报告编号:
提交估价报告日期: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
土 地 估 价 技 术 报 告
第一部分 总述
一、估价项目名称
沈阳浑 公司出让土地使用权资产抵押价值评估
二、委托估价方
委托单位:沈阳 发展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沈阳东陵区营盘村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三、受托估价方
受托机构: 机构地址:
估价机构资质级别: 资信一级,可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各类地价评估 资格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四、估价目的
为沈阳 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拟抵押宗地详细情况见下表。
抵押宗地清单 表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7-2001);
6、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沈阳市基准地价测算成果; 8、委托估价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9、估价人员实地勘察、调查收集的有关材料。
六、估价期日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七、估价日期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至八月二日
八、地价定义
在本次估价基准日2007年7月30日,估价对象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沈阳 有限公司。估价对象登记的用途为商业服务业,实际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在本次估价基准日2007年7月30日,估价对象实际的开发程度已经达到宗地内外“七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暖、通讯、通路、通燃气),宗地内
场地平整。在本次估价基准日,占用的土地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待估宗地土地面积见下表。
综上所述,本次估价对象的价格定义为:在估价基准日2007年7月30日,估价对象在现状利用条件下,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内外“七通”(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暖、通讯、通路、通燃气),宗地内场地平整,设定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 剩余年限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不考虑他项权利限制),其价格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金。
抵押宗地详表 表2
经估价人员现场勘查和对评估宗地所在地区土地市场分析,按照地价评估的基本原则和估价程序,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评估得到待估宗地在估价期日实际的用途、使用年限和开发程度条件下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见表3:
估价结果一览表
表3
即总价516万元(取整)
大写金额:伍佰壹拾陆万元整(人民币) 估价结果详见附表4《土地估价结果一览表》 十、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一)估价的前提条件和假设条件
1、委托方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委托方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其使用估价对象的有效凭证。
2、估价对象作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得到最有效的利用,能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地产市场为公平、公开的自愿市场。
4、土地使用者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支付有关税费。
5、设定估价对象的土地开发程度为红线内外“七通”,宗地内一平 。 6、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准确性及合法性由委托方负责。
7、任何相关估价对象的运作方式、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8、评估结果是在不考虑他项权利限制条件下得出的。 (二)估价结果和估价报告的使用
1、“土地估价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报告所列明的目的使用,未经估价单位书面同意,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未经许可不可发表与任何公开媒体上。“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仅供估价机构存档,委托方向土地管理部门上报评估结果,以及估价机构应估价主管部门审核估价工作之需使用,土地估价技术报告不提供给委托方。
2、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为一年,即从2007年7月30日~2008年7月29日期间有效。
3、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估价机构对估价结果有解释权。
4、本次估价目的为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报告仅在本目的下使用有效,违规使用土地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由委托方负责。
5、评估面积及权利状况以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依据。
6、本次评估技术报告作为供估价机构存档和作为估价结果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备案时的附件。
7、本评估报告由沈阳 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三)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
1、未经本估价机构同意,本报告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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