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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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法律概述
(一)教育法律的涵义
教育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和规定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的系统的行为规则。
(二)教育法律的特征
1.实质上的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的统一;
2.对象上的确定性与广泛性的统一;
3.形式上的分散性与集中性的统一;
4.内容上的稳定性与易变性的统一。
二、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
1.我国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
(1)宪法
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规定了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基本原则和任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等.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教育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
教育方针:“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受教育权:”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3)教育单行法。
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4)教育行政法规
是国务院依据教育法和教育法律,为实现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或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5)教育行政规章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教育行政规章.
(6)地方性教育法规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或批准的教育规范性法律文件.
2.我国教育法规的横向结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这一教育基本法律的统领下由六个部门法(单行法)构成,即: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颁布,200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
三、教育法律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和组织。
(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①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的权利能力指的是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可以分为 “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公民的行为能力指的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情况:
——完全行为能力人
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
——限制行为能力人
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包括一部分弱智);
——无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②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始于组织的依法成立,终于被解散或撤销。内容和范围由其成立宗旨和义务范围决定的
(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包括以下三种:
物质财富;精神财富;教育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四、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涵义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或违约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2.法律责任的特征
①法律责任具有法律的规定性。
②法律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③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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