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不可抗力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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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可抗力作为法律中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在贸易过程中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研究甚少,而且各国对不可抗力的定义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在实务当中往往出现一些具有争议的情况。不可抗力的种类繁多,而且有许多人类未发现的异常事件也构成不可抗力的标准,比如2004年全球爆发的SARS病毒,所以详细列举不可抗力的种类是不可能胜任的。本文站在不可抗力条款产生的背景、初衷与意义,结合当前国际上对不可抗力一些已经达成共识的观点,尝试对构成不可抗力的要件进行界定。同时,本文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区别了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合同落空以及意外事件,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说明了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在不可抗力的认定过程中,还有一些法律原则也是需要注意的,比如公平原则、因果关系等等。最后本文结合目前的立法现状,对完善不可抗力的立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关键词】 不可抗力 合同法 构成要件 适用原则
目录
1.绪论 1
1.1.不可抗力的定义 1
1.2.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 2
1.3.研究意义 3
1.4.创新与不足 4
2.与不可抗力相关的概念 4
2.1.风险 4
2.2.合同落空或情势变更 6
2.3.意外事件 7
2.4.小结 7
3不可抗力的特征与类型 8
3.1.不可抗力的特征 8
3.2.不可抗力的成立条件 9
3.3.不可抗力的类型 10
3.3.1.自然灾害 10
3.3.2.社会异常事件 11
3.3.3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11
4. 结合案例探讨不可抗力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13
4.1.适用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14
4.2.不可抗力发生后权利与义务的处理 15
5. 对不可抗力规则的立法建议 16
1.绪论
1.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外文通常的说法叫force majeure,这种叫法源自《法国民法典》,后被引进《英国法律字典》。Force majeure一词本意中有“上帝之力”的意思,可见这个词在最开始含有一些宗教色彩。因而不可抗力一般指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也不能克服的重大事件,比如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动荡等。
关于不可抗力的具体定义,各国的说法不一致。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沿袭了大陆法的规则,是比较合理的。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释,不可抗力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而且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所能考虑到或能避免的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使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障碍。
1.2.不可抗力的历史沿革
从西方法制史来看,不可抗力最早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将因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发生的损害称为casus,即事变,如自然灾害、战争、交通阻断、法令废改等。事变又分为轻微事变(casus minores)和不可抗力(casus majores)两种。轻微事变是指非不能抗拒的的事实造成的,情节比较轻微的事变;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或者预见了也无法抗拒的法律事实。
大陆法系沿袭了罗马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正是在《法国民法典》中,开始第一次出现force majure一词。《德国民法典》则规定:“非由于债务人的过失而未为给付者,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意大利民法典中虽然没有出现不可抗力一词,但也也是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由于不可规则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给付不能时,债务消灭”。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对不可抗力作出了定义:“不可抗力是在当时条件下不可避免的非常事件”,而之后的《俄罗斯联邦民法》也规定:“债务因履行不能而终止,如果履行不能是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情况所引起的”。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分布在《民法通则》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作出了详尽的阐述。但事实上,我国古代也有类似对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比如唐代的《唐律·杂律》规定:“雨水过常,非人力所防者”,“行船卒遇风浪,损失财物及杀伤人者不坐不偿”。到后来的《大清民
律草案》及《中华民国民法典》均有对不可抗力的阐述。
1.3.研究意义
理论意义
不可抗力虽然出现较早,但在学术界一直以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究其原因主要有三点:第一,不可抗力是小概率事件,在司法过程中较少地涉及,因此学者对其缺乏足够的重视。第二,各国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始终都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由于不可抗力的特殊性,没有哪个国家会对具体的不可抗力作出详细的罗列。第三,不可抗力与其他的许多概念有着较为模糊的界限,在很多时候当事人也不好确认不可抗力。
正是由于研究上的空缺以及概念上的界定不清,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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