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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转岗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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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职业学院 宁城职院 [2013]15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转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建立校内人员良性流动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和《南京城市职业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及考核办法(试行)》(宁城职院[2010]1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转岗原则 1、统筹规划。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辅导员工作,充分认识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职能部门和各教学系要从辅导员的工作实际和辅导员队伍长远发展的需要出发,积极引导和规范辅导员转岗工作,严格程序,统筹考虑。 2、保证稳定。在确保辅导员队伍主体稳定和学生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的前提下,学校相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和辅导员转岗的意愿,为符合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条件的辅导员转岗创造条件。 3、专业相符。辅导员转入教师岗位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所从事的专业必须与本人的所学专业相符或相近。 4、统一组织。人事处根据各部门岗位需求情况,公布岗位所需条件,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可申请报名,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二、转岗条件 1、资格条件。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时间年,并在辅导员工作聘期内年度考核合格1、在辅导员转岗工作中,各部门、各系要严格遵守辅导员转岗管理的各项规定2、辅导员在未办妥转岗手续之前,必须坚持在原岗位正常工作,服从原岗位工作管理,影响工作。 3、辅导员接到转岗报到通知后要及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原工作岗位各类资料。 性别 出生年月 来校时间 最高学历 学位 毕业院校 及专业 职称 职务 是否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现所在系 申请转岗部门及工作岗位 年度考核情况 科研情况 申 请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现所 在系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人事处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院长 办公会 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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