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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柜员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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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管理,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柜员设置的原则为:柜员号4位,每个操作员在县联社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柜员号,一经设定不得变更。除因退休、调动等原因而离开本县信用社系统可以申请删除,否则不得删除柜员号。柜员号由各县联社人事部门编制,不得重复使用已删除的柜员号。原则上不得开设虚拟柜员号;严禁二个柜员共用一个柜员号;在同一机构内,一个柜员不得拥有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柜员号。
第三条 按照业务岗位的不同,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的柜员权限分以下13类
单位领导:办理有关贷款的审批,可以查询各种业务数据及有关业务的授权,但不能操作各种业务。
主办会计:负责机构签到、签退,修改柜员,客户信息的维护,临柜业务超权限的授权,各种业务数据的查询,打印有关报表等。县中心同级柜员可操作建立柜员、删除柜员、系统日启、系统日终等交易。
网点主管:负责网点内有关柜员业务的授权,柜员交接的监督,客户信息的维护、有关数据资料的打印等。
主出纳:管理信用社现金库、凭证库,柜员大额现金收付的授权、信用社领缴现金凭证、备钞登记等。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查看整个联社的备钞情况。
储蓄柜员:办理所有的储蓄临柜业务、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可以办理机构签到及签退。
对公柜员:办理对公业务中一般结算业务,即收现、付现、转帐、收费、面向传票及同城交换、汇票解付、及信用服务站并帐管理(待开发)等业务。县中心的同级柜员还可办理系统日终、系统日启等交易。
联行柜员:办理联行业务、同城交换、汇票解付等业务。
汇票签发:办理汇票签发及解付等业务。
综合柜员:储蓄柜员与对公柜员操作权限的合并。
复核员:可操作各类复核交易。
监督员:执行稽核管理子系统(待开发)的各类交易、可实时或事后监督临柜人员的各类重大操作。
信贷员:办理信贷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录入、修改及有关数据的查询等交易。
编押员:办理联行业务的密押录入及结算、联行、汇票的编押、解押业务。
第四条 信用社可根据本社业务量及人员状况的实际,对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的部分柜员操作权限进行组合(一个柜员可设定为多种柜员级别),操作权限的组合应遵循以下原则:
1、职责明确、互相监督;
2、确实需要。不得预先分配实际业务不需要的操作权限;
3、印、押、证三分管;
4、内部凭证传递流程通畅;
第五条 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
1、主出纳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复核员(或编押员)
2、主办会计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监督员、编押员
3、单位领导可组合的操作权限有:监督员
4、储蓄柜员、对公柜员、联行柜员、汇票签发、综合柜员、复核员、网点主管、编押员,可由信用社根据实际合理组合。
5、信贷人员及上述规定外的操作权限不得组合。
第六条 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结转前,初次建立柜员由员工所在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包括员工姓名、组号、操作权限等项内容,报县联社人事部门,经人事部门审核员工的身份并编制柜员号, 转财会部门检查是否重号,确认后由县(市、区)联社计算机中心(以下称“县中心”)主办会计身份的操作员设立。以后增加或因员工退休、调离本县等原因而需增加或删除柜员的,由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联社人事部门核准、财会部门确认后,由县中心主办会计处理。
第七条 不对综合业务系统进行电脑操作的各类人员,如后勤人员、驾驶员、不能胜任电脑操作的其他人员等,不得在系统中建立有柜员。
第八条 联社应指定专人保管全辖机构超级柜员 “9999”的密码,信用社和中心均不得以“9999”柜员的身份登录系统从事柜台业务。遇特殊情况,启用“9999”柜员从事管理业务的,需有其他人员在场监督。
第九条 综合业务系统正式上线前,信用社应根据业务量大小、临柜人员综合素质等多方因素,合理确定每个记帐柜员的收现授权额度、付现授权额度、转帐授权额度和钱箱余额额度,并抄列清单报县联社财会部门备案。严禁任意提高授权额度、钱箱额度,使临柜大额授权、钱箱余额控制流于形式的做法。“建立柜员币种”交易由信用社主办会计办理。
第十条 不得为非从事现金收付的柜员预设现金帐号。同一时间段内对外营业的不同柜员,应单独设置各自不同的现金帐号,原则上不允许共用一个现金帐号。
第十一条 柜员密码是柜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的密钥,柜员初次登录系统后,应即更换初始密码。密码设置应符合“不易他人窥探、不易他人破译”的要求。密码限本人使用,柜员之间相互保密,不得窥探、试探、询问他人密码,发现密码泄漏应立即修改,密码应定期更新,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柜员对本人密码的保密负完全责任,不论何种原因,被他人盗用密码从事交易或授权而影响资金安全的,密码所有人均要负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柜员临时离开操作岗位前,应退出登录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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