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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管理水平,防范会计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会计基本规范指导意见》、《支付结算办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省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是指对会计基础工作制定等级标准,对会计机构进行考核评价,确定等级,实施奖惩。
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分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会计基础工作一级单位(以下简称一级单位)。
第四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考核对象为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营业部、银行(合作银行支行)。
第五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实行“统一标准,分级确认,全面规范,升级比例控制”的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应成立由分管主任(行长)牵头,会计财务、人事、科技、审计等部门参加的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的组织领导、审定等。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小组,具体负责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管理的考核确认、发证、复查等工作。
考核小组须由3人以上组成,由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会计主管人员担任考核小组负责人。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考核标准内容为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出纳核算与管理、会计出纳差错事故、信用服务站的管理、会计出纳服务、会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的申请确认采取“区分等级、逐级申请、分级确认”的办法。
规范化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考核确认,报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备案;二级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推荐,省农信联社办事处考核确认,报省农信联社备案;一级单位由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推荐,省农信联社办事处审查,省农信联社考核确认。
第九条 已开业满一年的会计机构可申报规范化单位,由考核确认机构按“等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在考核确认中,除对申报单位本级会计机构进行考核确认外,还应对其所属会计机构进行确认。考核得分率达到85%以上(含),同时“会计出纳核算与管理”的考核得分率达到 85% 以上(含),“会计机构与人员”及“会计出纳差错事故”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可取得规范化单位资格。
第十条 二级单位、一级单位实行“比例控制、定期复查、择优递补”的办法。二级单位的比例不得超过县(市、区)联社(合作银行)辖内考核对象数的30%,一级单位不得超过10%。确认机构确认不符合二级单位或一级单位考核标准的,取消该单位原等级资格,并根据考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应的会计基础工作等级,原等级名额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按规定考核程序递补。
(一)取得规范化单位资格满二年,按等级标准考核得分率达到90%以上(含),同时“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会计出纳服务”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在控制比例内得分率高者可取得二级单位资格。
(二)取得二级单位资格满二年,按等级标准考核得分率达到95%以上(含),同时“会计出纳差错事故”及“会计出纳服务”等项考核分数不为零的,在控制比例内得分率高者可取得一级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的申报程序:
(一)按等级管理标准逐条对照,自查整改;
(二)对照评分标准自检评分,模拟验收;
(三)提出会计基础工作等级资格申请,填制《会计基础工作等级申报表》逐级上报至相应的考核确认机构。
第十二条 考核验收时,申报单位须向考核小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查整改的工作报告;
(二)自检评分的得分情况;
(三)审查单位的评分情况;
(四)考核小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等级管理单位的考核确认程序:
(一)对收到的申报表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能否组织考核验收的决定,同时通知申报单位;
(三)组织考核小组到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核,确认考核结果。
(三)申报单位对考核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将书面整改报告上报考核确认机构,考核确认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现场复核。
(四)考核小组将考核意见报等级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考核确认机构将审定的考核意见通知申报单位。
等级考核确认的组织实施可与会计检查工作结合进行。对会计检查中未涉及本办法规定考核内容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补充确认。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在实地考核中,对等级考核单位应以考核之日前半年的会计资料为主要考核依据,考核资料中未涉及会计决算部分的,以上年度会计决算为考核依据,必要时可追溯。抽验的会计凭证不得少于10天(其中季度结息日、决算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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