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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理财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发行管理办法》、《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和《银行理财产品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险等级,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对于本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根据其理财产品运作方式与投资范围,以及理财产品所承担各类风险的程度,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所评估确定的理财产品风险水平。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总行理财产品设计小组负责以产品设计例会的形式开展工作,完成理财产品设计方案,开发设计理财产品。
第四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每期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意见书》,明确列示相关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五条 理财产品说明书作为对客户出具的销售合同的一部分,应明确列示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六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在对拟销售对象开展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进行适宜的销售。
第三章 理财产品风险等级评估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第七条 根据本行各期理财产品的运作方式与投资范围,以及理财产品所承担各类风险的程度,风险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低、中低、中、中高、高五个级别。
第八条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为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本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本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保证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低级。
第九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本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为低级。
第十条 非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是本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对于此类理财产品,根据理财产品运作方式与投资范围,以及理财产品所承担各类风险的程度,综合确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 低风险等级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判断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或货币市场标准化产品,且相关金融工具/交易对手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或短期信用等级为A-1级且长期信用等级为AAA级的。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信用为风险缓释的,或以存单、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作为足额质押物的。
理财产品采用结构化设计,优先/次级之比在2:1 以内,且设置警戒和止损措施的优先级产品。
理财产品不进行杠杆放大操作的。
理财产品期限与所投资金融工具期限完全匹配的。
第十二条 中低风险等级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判断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或货币市场标准化产品,且相关金融工具/交易对手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的,或短期信用等级为A-1级且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的。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非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信用为风险缓释的,或以存单、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以外的质押物作足额质押的。
理财产品采用结构化设计,优先/次级之比在2:1 以上,4:1以内,且设置警戒和止损措施的优先级产品。
理财产品杠杆放大操作比例不超过2倍的。
理财产品期限与所投资金融工具期限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但所投资金融工具为高流动性资产的。
第十三条 中风险等级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判断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或货币市场标准化产品,且相关金融工具/交易对手长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或短期信用等级为A-1级且长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非银行同业机构信用为风险缓释的,或以存单、国债等低风险、高流动性资产以外的质押物作质押且不足额的。
理财产品采用结构化设计,优先/次级之比在4:1 以上,6:1以内的,且设置警戒和止损措施的优先级产品。
理财产品杠杆放大操作比例超过2倍,但不超过3 倍的。
理财产品期限与所投资金融工具期限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匹配,且所投资金融工具为低流动性资产的。
第十四条 中高风险等级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判断的基本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产品或货币市场标准化产品,且相关金融工具/交易对手长期信用等级为BBB级的,或短期信用等级为A-2级的。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但融资方、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或抵、质押充足的。
理财产品采用结构化设计,优先/次级之比在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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