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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2013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2号中山大厦 25层 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86 591)8806 8018 传真:(86 591)8806 8008
电子邮箱:zenith@
目 录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4
二、关于本次发行的合规性条件6
三、关于本次发行的程序9
四、关于本次发行的评级11
五、关于本次发行的承销12
六、关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12
七、关于本次发行的其他重大法律事项或潜在法律风险12
八、结论意见13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2013年第一期金融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2]第001号
致: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泉州银行”)的委托,指派刘超、周梦可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 2013年第一期金融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行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
和《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
(2011)9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
责的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批准与授权等事项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银行
3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
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募集说明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和信用评级
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7、对于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
律意见。
8、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
何其他目的。
一、关于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1、发行人的前身为“泉州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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