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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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1
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摘要」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漏洞, 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通过分期付款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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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的解释与适用初探 「摘要」我国担保法尚有漏洞、矛盾、含混等问题,影响正常适用。对押金、并
存的债务承担等漏洞,应通过类推适用方式补充;对证券抵押、所有人抵押等
漏洞, 因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只有待将来立法加以规定;对所有权保留,可
通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效力使之生效。反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
必须符合法律 行为的有效要件,于原担保行使后实行。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
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时,才可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保
证合同无效、被撤销场 合,主张只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对拍卖“四荒”土地使
用权,可通过类推适用承认为抵押物。抵押权的效力原则上及于抵押权设定后
增加的从物,但因此影响一般 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时,无优先受偿权。
目录
1《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1
2《担保法》中反担的情况…………………………………………………………2
3《担保法》规定代偿能力…………………………………………………………2
4《担保法》中一般保证……………………………………………………………2
结论 ……………………………………………………………………………… 3
参考文献……………………………………………………………………………3
致谢…………………………………………………………………………………3
1.《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没有设置押金、所
有权保留、并存的债务承担等担保方式,抵押方式中也欠缺证券抵押、总括抵押、所有人抵
押等类型。欠缺这些担保方式的法律规范,违反了《担保法》的立法计划并 具有不圆满性,
已构成法律漏洞。有漏洞就应予以填补。不过,填补的方式不能一概而论。押金、并存的债
务承担等方式,一直由债权法调整,债权法奉行意思自治 原则,允许当事人依法自由设置
合同类型,因而,只要当事人订立的押金合同、债务加入合同不违反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
范,就应承认其效力。至于欠缺相应的法 律规范问题,可以通过类推适用等制定法内的补
充方式解决。证券抵押、总括抵押、所有人抵押属于物权类型,由于学说认为我国民法奉行
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类型 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规定,不允许
当事人依法律行为自由创设,因而证券抵押、总括抵押、所有人抵押即使被当事人通过合同
设立,也 不会发生物权 效力,不能成为抵押权的类型。并且,由于“物权法定主义不容许
〔〕依类推适用之方法创设法律所未规定之物权”1, 以防止当事人以法律行为规避物权法定
主 义,因此自然不允许以类推方式补充《担保法》所欠缺的证券抵押、总括抵押和所有人
抵押规范的漏洞。同理,亦不应允许以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补充该项漏 洞。
所有权保留的漏洞可否以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的方式加以补充呢?这首
先取决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性质。如果象有些学者 主张的那样,把所有权保留作为物的担
保,作为一种担保物权,那么,因其与我国现行法承认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均不相同,显然属于一种法无明文 的新“物权”。基于物权法定主义的要求,它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也不允许以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补充此类漏洞。不过,所有权保留是被规定在分期付款买卖合中的,只要该合同有效,所有权保留条款应随之生效,于是成为债权效力的表现,会受到我国债权法的完整保护。
当然,从理想的角度讲,应该尽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承认证券抵押、总括抵押、所有人抵押、所有权保留具有担保物权的地位。
2.保证人以其一般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第三人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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