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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共5篇).doc

发布:2017-05-09约1.25万字共27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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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共5篇) 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生产、生活正常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规范高效、方便师生”的原则,做到有序、畅通、安全、文明,预防和减少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二条 凡在天津医科大学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 第四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轻微事故由保卫处处理,(经保卫处调解,协商不能解决的交由所在地交管部门处理)。较大事故,直接移交校区所在地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天津医科大学校本部、广东路校区。大港校区及各直属医院参照执行。 二、校园道路管理 第六条 未经校长办公室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请校长办公室,经批准报校保卫处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的单位,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指派专门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交通道路上开展营利性的活动,不得在交通道路上晾晒、放置物品,堆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阻塞交通。违者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者,收缴其物品。 三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条 校门实行电子信息化门禁管理,对进出校园的车辆进行查验和控制,对载有重要物品或可疑车辆要进行检查。校园门禁实行道闸管理,一杆一车,严禁跟车溜进或冲杆。为减少院内机动车流量,出租车及院外非公务机动车不得进入院内,确需进入的,实行计时收费(持有学校颁发的通行卡及特种车辆除外)。 第十一条 进入校内机动车辆,统一停放在规划好区域内。因施工、清运垃圾、送菜、送货、邮政、银行运钞等原因出入的车辆,由相应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到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 教职工的车辆,必须在保卫处办理通行卡并按指定车位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对于乱停乱放车辆在警告三次无效的情况下,将取消在校内停放资格,其资格将转给下一个待办通行卡在职职工(目前车位已饱和,办理车证指标只能从取消或退出者中排队取得)。 第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道路限速为10公里。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禁止鸣笛和高声播放音响,禁止在学生生活区内通行,禁止碾压道沿、人行道、草坪。 第十四条 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燃油摩托车、燃油三轮车等,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校园道路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飚车、练车、试刹车。 第十五条 大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当日22:00至次日05:00)进入学校,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速和指定的路线行驶,装运货物时不得妨碍正常工作、学习及生活秩序。大型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道路禁止快速超车,驾驶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人员密集处,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 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 四、非机动车、行人通行 第十七条 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因工作、学习、来访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 第十八条 骑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骑驾电动车参照第十三条,遇有可疑情况应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十九条 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道路靠右侧路边通行,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二十条 骑驾自行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 第二十一条 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骑单轮车;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杜绝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五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二十二条 校园人行道、主干道、交叉路口、环岛、消防通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集散地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汽车队车库为专用车辆停放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班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 第二十四条 校内停车场、地下车库、停车点,由校保卫处管理部门设置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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