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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docx

发布:2020-02-22约6.76千字共4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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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试行) 第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国家事业单位投资办学,须经其 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投资 办学,须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      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自然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 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二条 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可合法独立使用的 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当具有相应产 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当有与产权人(或授权使用人) 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 3 年。     理论课集中教学场地应达 300 平方米以上(使用面积), 教室五间以上;实训场地应当能满足实习教学的需要,符合 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培训项目的安全 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当符合安全、消防、卫 生等有关规定。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当达到相应 - 1 - 当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三条 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 设施、设备。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 的大型贵重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 10 万元以 上的设施设备),应当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且租赁期不得少 于 3 年。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 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达到 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要求。     第四条 应当有一定规模的培训能力,所开设的培训项目 应当不少于 2 个,基本办学规模(指同时培训可容纳学员量) 不低于 200 人。     第五条 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 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 家职业资格,具有 2 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 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 规办学记录,且年龄不超过 60 岁。     第六条 应当根据办学规模配备有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 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专职教务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 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 职业资格,具有 2 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 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 格。     应当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 2 -   第七条 应当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任 教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教师总 数的 1/3;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原则上所聘兼职教 师在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兼职任教不超过 2 家。每个培 训项目至少配备 2 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应当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 师上岗资格: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 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 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且 职业资格等级应当高于执教职业(工种)等级(执教最高等级 职业(工种)的教师应当取得该职业(工种)等级职业资格 2 年以上)。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技师和高级技师以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 员任教。     第八条 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 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 材应当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当制定办学章程,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相关管 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 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 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 3 -   第十条 应当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并有固定办学资产。在 我市申请设立的,拟设立的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 20 万元、机 构固定资产不少于 20 万元(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提供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其中: 以举办者自有培训场所的房产、培训设施设备等与办学有关 的资产作为办学经费出资的(经本市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资 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并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其所占比例应当 不超过所投入办学资金的 50%。 第十一条 应当有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正常的教学 培训秩序。举办者应制定办学投资计划,出具经费来源证明, 保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常运转。 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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