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里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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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里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许可办事指南
审批单位:湖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审批对象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培训学校,除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办理条件
举办者到区民政局进行学校名称核准(民办学校的名称统一为:厦门市湖里区+字号+(专业领域)+职业培训学校);
举办者至银行开户;
举办者为法人的,提供本地工商部门或民政部门确认盖章的证照或证明;为个人的,提供公安部门盖章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部门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到有资质中介机构办理固定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验资应为职业培训学校的资产,而不是举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公司或个人资产,即以拟设民办学校名义所作的验资报告和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
取得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编制拟开设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若自编计划、大纲和教材的,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办学场所若为租赁的,需签订3年以上租赁合同,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的规定和办学工种安全规程;有消防出示民办学校办公及教学、实操、住宿场所的消防工程设计、竣工验收意见书及证明(载明培训教学用)。
办理方式
将完整的申办材料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审核申请人许可许可证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变更或终止活动的,应到行政部门和部门办理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人行政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行政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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