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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后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困惑”
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抵扣新购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增值税顺利转型,全面降低了企业税负,激发了投资热情,增强了经济活力,对迎战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已经产生积极的作用。但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却使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产生了些许税收“困惑”。近期,笔者对苏中地区部分玻璃加工企业开展了调研分析,并进行了初步思考。
一、玻璃加工行业的主要特点
1、规模小,固定资产投入较少。被调查的20户玻璃加工企业(全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2008年累计实现销售0.86亿元,户均销售430万元。累计固定资产投入1.02亿元,户均510万元。其中,纳入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仅有0.34亿元,户均170万元。
2、工艺简单,生产用工较多。被调查的20户玻璃加工企业,主要以生产水晶、玻璃工艺品为主,一般经过开料、压胚、抛光、雕刻、包装等5个程序,生产工艺简单,生产周期较短,对生产工人的知识、技术要求不高。目前,20户企业中直接从事玻璃加工的生产工人(含各加工点)1250人,加上搞运输、跑销售等配套服务的累计吸纳劳动力1400人,户均70人。
3、劳动力成本比重高,企业利润率较低。2008年,人均年工资16500元,加上“五项”统筹,年应付职工薪酬17100元。劳动力成本占生产成本的比重达到35%左右,原材料、运费、固定资产折旧占生产成本比重为65%左右。主营业务利润率一般在20%左右。
由于工艺简单、投资较少,玻璃加工行业成了该地区吸纳农村剩余劳力、促进城镇下岗再就业、鼓励城乡青年投资创业的主渠道之一。
二、增值税转型前、后玻璃加工企业税负模拟分析
为便于模拟分析,笔者从玻璃加工企业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甲企业。
基础资料一:甲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率18%。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成本210万元,占51.2 %;人工成本(含各加工点人员)142万元,占总成本的34.63 %。流动资产125万元,固定资产49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144万元,按平均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器设备年均折旧14.4万元,占总成本的3.5%。
增值税转型前甲企业实际税负率=(500×17%-210×17%)÷500=9.86%
增值税转型后甲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500×17%-210×17%-144÷10×17%)÷500=9.37%
(注:根据固定资产折旧原理,在计算年均实际税负时,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当年抵扣的增值税,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平均摊销。)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后甲企业年均实际税负仅下降了0.49%,按年销售500万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增值税支出 2.45万元。
三、增值税转型前后玻璃加工企业与相关行业税负对比分析
为便于对比分析,笔者选取以及与甲规模相当、利润水平相近,主要从事机械制造(属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乙企业。
基础资料二:乙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10万元,主营业务利润率18%。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成本 201 万元,占总成本的49%;人工成本78万元,占总成本的19 %。流动资产125万元,固定资产1312万元,其中,机器、设备等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492万元,按平均使用年限10年计算,机器设备年均折旧49.2万元,占总成本的12%。
增值税转型改革前乙企业实际税负率=(500×17%-201×17%)÷500=10.17%
增值税转型后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500×17%-201×17%-492÷10×17%)÷500=8.49%
(注: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率计算办法参照甲企业。)
从上述计算结果可以看出,税制改革后乙企业年均实际税负下降了1.68%,按年销售500万元计算,每年可节约增值税支出8.4万元。
转型前后甲、乙增值税税负率对比表(表一)
转型前 转型后 转型前后差异
甲企业 9.86% 9.37% 0.49%
乙企业 10.17% 8.49% 1.68%
两企业差异 -0.31% 0.88% -1.19%
从表一可以看出,转型前甲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乙企业低0.31%,每年少缴增值税1.55万元;而转型后甲企业增值税税负比乙企业高0.88%,每年多缴增值税4.4万元。
甲、乙两企业销售额、利润率完全相同,由于成本构成不同,增值税转型使劳动密集型企业由低税负相行业变成高税负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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