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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审计质量和盈余质量相关性研究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目的是通过研究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相关性探讨内部控制审计是否能对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产生影响,为提高我国内部控制审计质量、改善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依据。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质量 ;盈余质量 ;审计费用
一、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盈余质量的界定
(一)内部控制审计质量的界定
内部控制审计的概念一直在不断的发展,关于审计目标传统认为内部控制审计业务只能提供有限保证,内部控制审计的目标是将业务风险降至该业务环境下可接受的水平,作为对管理层发表的自我评价消极发表意见的依据;另一种观点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应当提供合理保证(PCAOB AS2,2002;PCAOB AS5,2007),首先应该考虑到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对保证程度的需求,注册会计师应该尽力满足这一需求;其次出于降低成本考虑大部分上市公司会选择将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一起交付给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处理,既然财务报表审计可以提供合理保证,那么相应的内部控制审计也应当提供合理保证。《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为发表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提供合理保证。”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性质,一种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应该接受审计内部控制是否有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时不考虑公司管理层发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真实有效,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属于行为或过程审计;另一种则认为内部控制审计应该针对管理层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计,主要任务在于确定公司管理层发布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否真实合理,这种情况下内部控制审计属于信息审计。
关于内部控制审计的业务范围,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覆盖内部控制整体(孙文刚,2009),内部控制的五大目标包括合规目标、安全目标、经营目标、战略目标和报告目标,由此可知内部控制并不仅仅作用于财务报告,他广泛覆盖公司运营的每一步,那么内部控制审计也应覆盖相应的范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仅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因为如果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审计所花费的成本更高,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使用者并没有这方面强烈的需求,投资者更在意的是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合理,关于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二)盈余质量的界定
关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为何进行盈余管理的研究较多,普遍接受的主要有争取更多投资、降低交易成本、完成与公司所有者达成的契约,提高职业经理层的身价等。在中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主要是规避证监会的惩罚,尤其在IPO,配股与“保牌”时上市公司更倾向于进行较大幅度的盈余管理。究其根本,我国资本市场尚不完善,信息不对称较为严重,投资者在资本市场没有足够的知情权与话语权,上市公司通过盈余管理粉饰财务报表在资本市场上进行融资,而获得的资本并没有用于公司业务发展,控股股东利用信息、控制权优势侵吞公司财产并从中获利,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从盈余管理研究开始,众多学者一直致力于寻找一个最合适的模型来准确、客观地计量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反映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再以此展开对盈余质量的影响因素、如何提高等一系列后续研究。目前主流计量盈余管理程度有三种方法:应计利润分离法、具体项目法和分布检测法,这三种方法都有一定的使用前提条件,其中研究最多,成果也最显著的是应计利润分离法。应计利润分离法认为,在权责发生制会计模式下,公司的会计盈余可以分为经营现金流量(Cash From Operations, CFO)和总体应计利润(Total Acccruals, TA)两部分,总体应计利润又分为由非操控性应计利润(NDA)和操控性应计利润(DA),理论上操纵现金流和应计利润都可以达到操纵盈余管理的目的,但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较为固定,可操纵性较小,而应计项目可选择范围较广,也不易被察觉,操纵应计利润无疑成为盈余管理的首选方法。
二、内部控制审计质量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分析
根据契约理论,企业就是一系列契约的集合,而这些契约中最重要的就是企业所有权人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企业所有权人委托职业经理人经营公司,职业经理人通过对外公布财务报表完成契约,财务报表审计作为第三方监督契约完成情况。但在美国世通、安然相继爆发财务丑闻后,投资者发现即使对企业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和审计仍无法有效监督企业契约实际执行情况,需要从更深层次来杜绝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根源。从契约角度看,企业内部契约的执行程度都会影响到盈余质量。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主要是通过将公司内部治理机构进行横向分权以及纵向分层再结合激励机制,以规定标准、控制偏差、事后监督等手段促使管理层主动遵守契约规定保证企业内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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