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TAF 077.3-2022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3部分:图片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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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3.050
CCS M 30
团 体 标 准
T/TAF 077.3-2022
代替T/TAF 077.3-2020
APP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第3 部分:图片信息
Application software user personal information collection and usage
minimization and necessity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Part 3: Image file
2022-02-23 发布 2022-02-23 实施
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发布
T/TAF 077.3-2022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基本原则 1
6 图片信息分类 1
7 图片信息典型使用场景 2
8 图片信息的最小必要评估要求 2
8.1 权限授权 2
8.2 收集阶段 2
8.3 存储阶段 3
8.4 使用阶段 4
8.5 删除阶段 4
9 评估流程和方法 4
9.1 评估流程 4
9.2 评估方法 4
I
T/TAF 077.3-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T/TAF 077.3-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图片信息》的第3部分。该
系列已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位置信息;
——第4部分:通讯录;
——第5部分:设备信息;
——第6部分:软件列表;
——第7部分:人脸信息;
——第8部分:录像信息;
——第9部分:短信信息;
——第10部分:录音信息;
——第11部分:通话记录;
——第12部分:好友列表;
——第13部分:传感器信息;
——第14部分:应用日志信息;
——第15部分:房产信息;
——第16部分:交易记录;
——第17部分:身份信息。
本文件第一次修订代替T/TAF 077.3-2020 《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 图片信息》,
与T/TAF 077.3-2020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将权限授权的要求从收集阶段中提出单独小节,将原收集阶段的告知同意小节的内容改为收集
阶段要求;
b) 优化并完善了在存储阶段图片信息最小必要的要求;
c) 针对一些热点事件中问题,修改了在删除阶段图片信息最小必要的要求;
d) 增加了评估方法章节,并完善了评估流程。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电信终端产业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奇
虎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
研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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