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级建造师第五章考试重点:施工节约能源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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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二级建造师第五章考试重点: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知识点一 施工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规定
(一)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的一般规定
1、节能的产业政策;2、用能单位的法定义务;3、循环经济的法律要求。
(二)建筑节能的规定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1、采用太阳能、地
热能等可再生能源。2、新建建筑节能的规定:(1)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节能义务;(2 )建设
单位的节能义务;(3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3、既有建筑节能
的规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
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三)施工节能的规定
1、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产生那个建筑材料,鼓励
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禁止毁损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黏土砖;2、节水与水
资源利用:《绿色导则》进一步对提高用水效率、非传统水源利用和安全用水作出规定;3、
节能与能源利用:《绿色施工导则》对以下几点分别作出了规定:(1)能源措施,
(2 )机械设备与机具,(3 )生产、生活及办公临时设施,(4 )施工用电及照明:照明
设计以满足最低照度为原则,照度不应超过最低照度的 50%;4 、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绿
色施工导则》对临时用地指标、临时用地保护、施工总平面布置分别作出规定。临时设施占
地面积有效利用率大于 90% 。
知识点二 施工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的规定
(一)节能技术进步
《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
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1、政府政策引导;2、政府资金扶持。
(二)节能激励措施
按照《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主要有如下相关的节能激励措施:1、
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2、税收优惠;3、信贷支持;4 、价格政策;5、表彰奖励。
知识点三 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建筑节能标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部门
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使用黏土砖及其他施工节能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粘土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逾期继续生产、销售的,由地方人
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
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2、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
3、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三)用能单位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节约能源法》规定,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由产品质量监
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瞒报、伪造、篡改能
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处罚。无
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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