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详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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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广告管理 (一)基本法律规定 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公众,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生姓名、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迅方式等。 (二)医疗广告中禁止 出现的内容 1、有淫秽、迷信、荒诞语言文字、画面的; 2、贬低他人的; 3、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4、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5、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疗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名义、形象或者其他使用其推荐语言进行宣传的; 6、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 7、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8、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9、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节 医院管理的法律规定 一、医院的概念和任务 (一)概念 医院是拥有一定数量的床位设施,具备相应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通过医务人员的集体协作,对住院病人或门诊病人实行诊疗活动,达到防病治病、保障人体健康的医疗机构。 (二)任务 1、医疗; 2、教学; 3、科研; 4、预防保健。 二、医院的分级管理 (一)医院基本标准 是指各级医院必须达到的必备条件和最低要求。 包括: 1)医院规模; 2)医院功能和任务; 3)医院管理; 4)质量管理; 5)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 6)医院安全; 7)医院环境。 (二)医院分级标准 医院分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一、二级医院各分为甲、乙、丙三等,三级医院分特、甲、乙、丙四等。 1、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属于初级卫生保健机构; 2、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3、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第三节 个体医疗机构 管理法律规定 一、个体医疗机构的 性质 个体医疗机构是指个体开业行医者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开办的门诊所、病房、康复医院或医院。 二、开业资格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注销注册 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依照执业医师有关规定,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6、有国务院和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法律依据2011年《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级卫生厅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判定标准 在数学模型评分办法建立前暂采取千分制办法评定。 甲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900分以上(含900分)。 乙等:分等标准考核须达750分至899分。 丙等:分等标准考核在749分以下。(含749分) 三级特等医院除达到三级甲等医院的标准外,还必须达到医院所必备的条件。 医院评审周期为4年,各级医院的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或者不合格。 总之,级别越高,医院实力越强,三级甲等医院的级别最高,按道理来说是目前中国最好的医院,实际执行中,一级医院不分甲、乙、丙三等。中国目前暂时没有三特医院,北京协和医院是三甲综合医院。 第三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法律依据: 2006年2月《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2006年6月,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一共分七章43个条目,属于行政规章,内容比较丰富。 一、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义定位: 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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