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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行政法治案例分析.ppt

发布:2021-01-18约4.35千字共2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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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治案例分析 案例一 南京一公民告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 2003年 4 月 23 日,杨春庭向南京市 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起诉书,状告 南京市江宁区政府不按上位法规及时修改房 屋拆迁管理办法致使自己损失惨重的行政不 作为。南京市中级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将此案 移交江宁区法院受理, 5 月 26 日,江宁区法 院正式给杨春庭发出了立案受理通知书。 6 月 12 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发出 行政裁定书,驳回南京美亭化工厂对江宁区 政府“立法不作为”的起诉。 杨春庭告诉记者:他早就预料到会有 这样的结果,因为他一直担心江宁区法院 能否公正地审理状告江宁区政府的案件。 为此,他曾根据 2000 年 3 月 10 日施行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行政诉讼法 ) 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条“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可由中级法院审理的规定,才选择了向南 京市中级法院起诉江宁区政府。但遗憾的 是,此案最后还是移交给江宁区法院一审。 杨春庭所告针对的是原江宁县政府制 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这一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 美亭化工厂位于江宁区东山镇。 2002 年 5 月,杨春庭接到江宁区建设局下属部门 — — 科学园发展公司的拆迁通知,双方就拆 迁安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 适用法律法规等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终 因分歧太大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杨春 庭只好依法向区建设局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 同年 7 月 31 日,江宁区建设局依据 1996 年制定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暂行 办法》 ( 下称《暂行办法》 ) ,裁决科学园发 展公司给予美亭化工厂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135 万余元。杨春庭急了,因为根据他委托 南京华盛兴伟评估公司对自己被拆迁资产 进行的评估,并参照 2001 年《南京市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测算,补偿安置费应 为 447 万元。 杨春庭继而研究发现,江宁区目前房屋拆迁 依据的这个《暂行办法》,是 1996 年由原江宁县 政府制定的,早已不适应撤县建区后江宁土地价 格的巨大变化。而且,当初授权制定这个拆迁管 理办法的上位法 —— 1996 年 3 月施行的《南京市 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于 2000 年 3 月 7 日被废止。 2001 年 11 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一个月后,南京市据此再一次制定了新 的拆迁办法并颁布实施,而江宁区政府却一直坚 持沿用 7 年前的暂行办法。这个已被废止的《南京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 53 条是这样规定的: “本市所辖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 县实际情况制定拆迁办法。” 江宁区现仍在施行的《江宁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 暂行办法》第 1 条也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和《南京市房屋管理拆迁办法》第 53 条的规定, 结合江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拆迁办法。” 杨春庭决定状告江宁区政府。他说,拆迁方 依据的是 7 年前的老规定,制定这个规定的上位法 早已废止,江宁区政府不根据新的上位法制定新 规定,是一种“立法不作为”,由此导致公民因 拆迁受损,政府有责难推。 江宁区政府在行政诉讼答辩状中说, 江宁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不可诉的, 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江宁区人民 政府制定的拆迁政策是依照国务院拆迁条 例和江苏省拆迁条例制定的,拆迁政策的 “立、改、废”要按法定程序进行。答辩 状中没有提及旧的《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 办法》及其第 53 条规定。 虽然江宁区政府暂时打赢了官司,但 江宁区法院发出了司法建议书,要求 ( 江宁 ) 区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新的拆迁办法。 思考题: 1 、为什么江宁区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 、上述材料集中反映了哪些问题,你对这些 问题是如何认识的。 ? 案例二 ? 【案情摘要】 原告:叶某;被告:江西省弋阳县 国土资源局 ? 原告叶某系弋阳县中畈乡坞垅村委会叶家村小组 村民,一家九口人,户主为其父亲,已有住宅两 栋。 2005 年 8 月份,叶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坞垅 村西弋乐公路西侧自家责任田占地 92.7 平方米动 工建房 , 中畈乡政府和国土所发现后,及时到现场 予以制止,并向国土资源局报告。国土资源局接 到报告后,会同乡政府对原告进行劝告与制止, 并对其房屋基脚进行了强行拆除,但原告不听劝 阻,乘节假日之机突击抢建房屋一层,在群众中 造成极坏影响。 ? 2006 年 9 月 13 日,弋阳县国土局立案,第二天即派员到现 场进行了勘测,并对原告叶某作了询问笔录,下发了停建 通知。 9 月 22 日,国土局又向原告叶某发出《行政处罚告 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 10 月 20 日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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