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心确信证据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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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论文关键词:外国证据 历史沿革 内心确信 证据制度 论文摘要: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内心确信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 一、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前苏联及东欧国家所适用的一种证据制度。内心确信是指审判员心理上对案件所作的结论的正确性和可靠性的信念。这种信念是审判员通过对各种证据调查研究、分析综合以后产生的复杂心理思维活动的结果,它使审判员内心深处深信其对案件的认定和裁判是正确的。审判员的内心确认由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形成。客观因素即证据是形成内心确信的根据和基础,主观因素是指审判人员的社会生活经验、业务能力、世界观、法律意识。内心确认的形成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前苏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在废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在批判地改造、利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与自由收证证据制度的最大区别在于,以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和“社会主义良心”取代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和良心。 二、内心确信证据制度形成的历史条件 前苏联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沙俄在18世纪初实行的是法定证据制度,在19世纪末实行的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在前苏联的无产阶级革命政权建立之后,在应当建立什么样的证据制度及如何对待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问题上,前苏联的法学家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一些法学家认为,包括“内心确信”原则在内的整个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都必须彻底否定。另一些法学家则认为,可以利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形式,并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是安·扬·维辛斯基,他指出:“当根据资产阶级法院的法官的内心确信来揭穿所谓自由判断证据原则的资产阶级性质时,我们不应该而且也不能不分好歹一律加以抨击。我们不但不能否定这一原则,而且只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一原则才会得到完全发展,才会成为真正的审判的源泉。”[1]在这种两种意见的激烈斗争中,后一种意见被立法所采纳。同时,因为处于革命胜利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很不健全,采用内心确信原则,可以用“革命的法律意识”、“社会主义良心”来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 三、对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的评价 前苏联的内心确认证据制度是在彻底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并深刻地批判自由心证制度政治上的反动性和法学上的不科学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依据,这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同时,许多前苏联的法学家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阐述,如内心确信必须符合客观事实,它本身不能成为判断证据的标准;对证据的全面、客观的调查对司法人员形成内心确信有决定性作用等,对于证据学理论的发展,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但是,前苏联的内心确信证据制度也具有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因为无论是内心确信证据制度,还是自由心证证据制度,都未超越主观意识的范畴,都是在强调办案人员主观认识对证据审查判断的作用。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把办案人员在运用证据时所固有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以及办案人员的素质,强调到一个不适当的高度,这就为主观擅断开了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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