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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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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导读:就爱阅读网友为您分享以下“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的资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您对92的支持!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就司法证明的方法而言,证据法律制度曾经经历了两次重大的转变: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就司法证明的制度或证据制度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了“否定之否定”的规律,即,从自由证明到不自由证明,再到相对自由证明。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一)人类早期的证据制度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审判模式的发展变化有密切关系。在人类早期的审判活动中,司法人员的认识活动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并不重要,法庭也不是为查明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所设立的机构,而是为获得“神明旨意”所设置的带有强烈宗教色彩的场所。 早期国家的审判组织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个人问案的“东方模式”;另一种是集体裁决的“西方模式”。无论是在古代中国还是在古埃及和古印度,无论裁判者是神职人员还是行政官吏,他们在断狱问案时一般都实行个人负责制。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和古罗马采用的则是奴隶主集体负责的审判模式。 在不同的审判模式下,证据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和轨迹有所不同。这在欧洲国家的历史进程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尽管11世纪以前,罗马法和教会法同样影响着欧洲大陆和英国,但在“神明裁判”消亡的同时,欧洲大陆和英格兰的审判实践也开始分道扬镳。前者实行了所谓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后者则形成以陪审制为核心的“对抗式”诉讼制度。 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的诉讼制度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主要原因如下:第一,早在11世纪的爱德华国王时期,英国的法官就不再由深受教会法熏陶的教士来担任,而是由在王室法院中接受普通法训练的世俗律师来担任。但是在欧洲大陆,很多法官都是在意大利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大学中接受过罗马法和教会法教育的人。第二,从13世纪开始,英国的法律教育和培训就以其自己的法律为基本内容,最初都由伦敦那四个(前殿、内殿、林肯、格雷)具有授予律师资格权的律师协会负责。而在欧洲大陆,法律教育机构直到18世纪末还只能讲授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内容。第三,英国比欧洲大陆更早就确立了王室的中央权力,因此英国国王得以推行其偏爱的陪审团审判模式。而欧洲大陆的小国君主们则不得不在维护其统治时借助罗马法的力 量,于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就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确立起来。 (二)普通法系国家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1、陪审团审判模式的历史沿革及其对证据法律制度的影响。 英国的证据法律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其陪审团审判模式的产物。英国的陪审制度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欧洲大陆传进来的。早在公元10世纪前,欧洲大陆诺曼底大公的司法官员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经常传唤24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询问,然后在其陈述的基础上做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这一做法后来被诺曼征服者带到了英格兰。 (1)做为邻里审判方式的“知情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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