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1.doc
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的办理程序:
1、企业清产核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企业提出申请;〔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三〕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实;〔五〕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七〕企业依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八〕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九〕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2、所出资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产权重大变动必需要展开清产核资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并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3、子企业由于国有产权转让、出售等发生控股权转移等重大产权变动的,可以由所出资企业自行组织展开清产核资工作。对有关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的处理,按规定程序申报批准。4、企业清产核资申请报告应当说明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组织和步骤及工作基准日。对企业提出的清产核资申请,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同意后批复企业展开工作。
清产核资的办理步骤:
1、指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清清产核资
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二〕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三〕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四〕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五〕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2、企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以及所聘社会中介机构的名单和资质状况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状况,包括: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二〕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三〕必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状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实材料;〔四〕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实材料;〔五〕社会中介机构依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六〕其他必需提供的备查材料。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企业报送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实,在规按时限内出具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的批复文件。5、企业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对企业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6、企业在接到清产核资的批复30个工作日内,应当到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看对你有用没有,具体的要依据企业是状况来制定方案。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三年九月九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企业基础管理,为科学评价和规范考核企业经营绩效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依据,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第三条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使命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第五条企业清产核资清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七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