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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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大理州12县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等,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 项目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表》(附表2-1)的规定。
第四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状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 建筑规划控制
一、建筑间距
第六条 居住建筑间距除应当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 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1的规定。(平行指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30°,垂直指两建筑夹角大于等于60°)
表3-1 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
建筑大面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大面 建筑山墙对山墙
南北
朝向
L≥SH 山墙在
南侧 L≥9米
多层对多层 L≥6米 山墙在
北侧 L≥6米 东西
朝向 L≥0.9HH 山墙在东或西侧 L≥6米 低层对低层 L≥3米 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SH为南侧建筑高度,
HH为较高建筑高度。
第八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60°时,其间距按最窄处进行计算,按被遮挡建筑同方位平行布置时,南北向的≥LSH,东西向的L≥0.9HH进行控制。
第九条 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当高层建筑在南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24+1/4(H—24)的计算值;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二)当高层居住建筑在北侧,与南侧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多层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8米,与南侧低层建筑间距不小于低层建筑高度的1.3倍且不小于13米。
(三)当高层建筑在东或西侧时,与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公式D=13+1/4(H—24)的计算值,且与多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8米,与低层建筑相邻时间距不小于13米。公式中,D为间距(米),H为高层建筑计算高度(米)。
第十条 高层建筑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大面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不小于13米;高层建筑大面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0倍,且不小于13米。当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5米。
第十一条 居住区建筑山墙与山墙的间距,低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3米,多层居住建筑之间距离不小于6米,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第十二条 临街或旧城改造项目,其间距在满足消防、采光、交通、环卫、防灾等要求情况下,可酌情考虑。
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规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
第三十二条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从地面有道路可方便进入,且覆土厚度大于等于0.8米的,按实际屋顶绿地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其他形式的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底层架空的内部绿地,底层高不小于2.8米,且至少有两个面敞开,土层厚大于等于0.8米的,按其实际绿地面积的50%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三十四条 以树坛形式种植的零星乔木,必须设不小于1米×1米的树坛,绿地面积按树坛面积计算,有二级绿化的按二级绿地面积计算。行道树绿带,有二级绿化的,二级绿化宽度不小于1米,绿地面积以二级绿化花坛面积计算,没有二级绿化的,按零星乔木进行计算。
第三十五条 室外生态停车场以乔、灌、草结合,停车位之间宽度不小于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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