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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建设项目规划电子报批技术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规划
审批工作的效率质量与公平公开,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
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南昌市
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有关规范,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子报批是指设计单位使用南昌市城市规划电子报批软件,整理定义
送审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南昌市西湖区、东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红谷滩新区、经济
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他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建时需提供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建设单位要对纸质文件和电
子文件的一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技术规则
第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设计深度
总平面图设计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设部2008 年),按其
深度完成的设计成果应利用“南昌市电子报批规整软件”进行图纸整理,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报审方案的设计必须依据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提供的技术条件、已测现状地形图以及各类
规划控制线。
(二)场地定位
标明规划用地红线(用地界址点坐标)转角点的坐标。
(三)道路
居住区内道路分为小区道路和宅间路。小区道路要求绘制出包含人行道在内的道路,标
注其道路宽度;宅间路要求绘制出路轮廓。其它类型的建筑布局,标注道路宽度。
(四)公共绿地
绘制出公共绿地范围外轮廓,并标注最窄处的宽度以及与周边道路和主要建构筑物间的
间距。如果其上建有建构筑物(管理会所、体育休闲场所、硬化地面等),则应勾绘出清晰
的平面占地外轮廓。
(五)室外车场
绘制出车场范围外轮廓,并标明停车类型(不标代表标准小型车),停车层数大于1 层
的,应在其右上角标明停车层数。
(六)建筑轮廓
建筑轮廓包括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建筑基底轮廓、建筑附属轮廓、局部公建轮廓和
地下室基底轮廓五类。
1、概念定义
(1)建筑各层外围投影轮廓指建筑主体各层不同的轮廓;
(2)建筑基地轮廓指按照南昌市技术规定要求计入占地面积的轮廓;
(3)建筑附属轮廓指建筑阳台、雨棚等非建筑主体结构部分的平面投影;
(4)局部性质轮廓是指某整体楼层中功能使用性质发生区域性变化而产生的物理或概念
性空间围合,局部性质须勾绘出封闭的多段线,并标明性质类别(如为公建要细分大类和小
类,具体分类可参考国标和规划条件配建分类);
(5)地下室基底轮廓为地下一层与地面相交处的外轮廓,以细虚线绘制,地下室其余部
分轮廓参照地上部分处理。
2、线型
上述轮廓均必须在报审图中清楚地绘制出来,其中建筑外围投影轮廓为粗实线,地下室
基底轮廓为细虚线,其余三类为细实线。
3、标注
轮廓中的建筑层数和高度必须在其相应的轮廓右上角标明。并标明对角两个角点的坐标,
标明基底轮廓与道路和主要相邻建构筑物间的距离(最突出部位),当不平行时,应标注最近
端和最远端距离。
4、注意
不得将与建筑轮廓无关的任何其它建筑内容(如:建筑俯视图内容的屋顶、建筑内部电
梯间、户型轮廓等)绘制在其中。
(七)建筑附属
1、阳台、雨棚,须在其建筑所在的位置上准确绘制其底层平面轮廓。
2、楼顶间,屋顶梯间、水箱或设备间等统称,须说明所在位置及其自身高度尺寸。
3、室外楼梯,须绘制平面轮廓,说明所处位置、层数及是否具有永久性的顶盖。
4、架空层,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 、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
否计算容积率)等。
5、其它,指附属于某一建筑,在该建筑上具有实际功能或装饰用途而影响建筑间距或日
照等的建筑部件。须说明其所处平面位置、轮廓、面积计算的折减系数及其面积计算权属(是
否计算容积率)等。
(八)室外构件
1、户外设施、构筑物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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