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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300亩土地纠纷案的启示.doc

发布:2016-07-01约1.36千字共2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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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300亩土地纠纷案的启示 2010年春节前夕,由宜君县彭镇党委牵头,宜君县法院参与的镇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解处理了该镇后安村后安组与沈晓波300余亩土地及地面附着物1000株核桃树的纠纷。经镇调委会召集法院积极参与并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终止了土地承包合同。对该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相互返还,并由发包人后安组给承包人沈晓波对土地、道路的开发投入,给以适当补偿。这起长达3年之久,多次群体上访的信访案件终于得以调处,收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案结事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农村土地纠纷,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处理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宜君县法院通过对该县多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参与调解与独立审判,特别是对这些纠纷时间长、积怨深、影响社会稳定、妨碍农村土地承包经济秩序案件的成功调处,从中获得了十分有价值的六点启示。 启示一:隐患出在源头上。后安村的土地纠纷表明,在土地发包时就不符合法律的条文规定,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普遍,因此要抓源头,依法办事。通过普法、释法、用法、增强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农村的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关系。 启示二:群众意志不能违。群众的事情,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必须体现广大群众的意愿,意思表示真实才能和谐发展。必须坚持民主议定原则,对发包土地的承包方案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应严格按照承包程序进行,不能违背群众意志。 启示三:规范应在发包前。村组干部应当在任职时进行培训,掌握土地管理、承包的基本政策要求。“四荒地”的承包,应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竞价的方式进行承包。并应严格区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单位的承包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外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承包的,应经过民主议定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样,就会防止和减少群众上访的现象。 启示四:干部胡来行不通。该村的纠纷告诉我们,必须严格杜绝发包方(村或组)侵害土地承包者的经营权行为。宜君县法院在参与调处的几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最典型的是村、组干部在换届后,非法地单方终止未到期的土地承包合同,另行发包,收取承包费,形成了“一女两嫁”的侵权事实。对此,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启示五:土地用途不能改。严格禁止土地承包户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破坏土地资源与生态环境。对承包户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发包方应依法终止合同,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此,发包方应行使其监督权,以便使承包者按合同约定合理利用与保护土地。 启示六:纠纷调处应抓早。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后,应从稳定大局出发,以人为本、保护民生,客观、公正、稳妥地进行调处,并应启动联动机制,即由地方政府、调委会、司法等部门共同介入,联手调解,消化矛盾。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应依法终止;对显失公平的合同,可召集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补充、完善合同,以便使合同继续履行,尽量保持土地承包的稳定性与持续性。切忌采用盲目的方式,使矛盾激化,造成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对诉讼至法院的该类案件,也应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调解处理,以便使当事人自觉履行,避免判决后,造成执行难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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