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贸易纠纷案透析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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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贸易纠纷案透析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要点-国际贸易
从一起贸易纠纷案透析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及防范要点
韩余静 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本文为2014年海南省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主动实践”为理念的高职国际金融课程实训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HNJG2014-68)的相关成果。
国际保理是当今国际贸易流行的一种结算方式,同时也是有利于出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出口商以商业信用(如赊销)形式出口货物,交货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单据转让予承购应收账款的保理商,即可收回全部或部分货款,取得资金融通。该业务为出口商提供了贸易融资、账户处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及预付款等项服务。
在国际保理业务当中,出口商将进口商的财务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由保理商承担坏账担保的信用风险。所以,国外的出口商乐意采用国际保理业务进行结算。但是不是每笔保理业务出口商都能得到100%的收汇保障?如果发生了贸易纠纷,出口商有没有风险?出口保理商风险何在?我们看以下案例介绍。
一、案例介绍
2013年3月,我国荣华家电企业首次打开了拉美哥伦比亚市场,与COSTA PORTO公司(以下简称“COSTA”公司)商洽出口电磁厨具。COSTA公司希望以D/A at90 days结算,荣华公司考虑到是第一次打交道,采用D/A风险太大,且付款时间长,使自己资金吃紧,但荣华公司又不想失去打开拉美市场的机会,欲与COSTA进口商合作,于是提出使用国际保理业务。荣华公司随即向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申请办理出口保理业务,中行在哥伦比亚选择了一家银行作为进口保理商。2013年4月20日荣华公司获得了进口保理商核准的28万USD的信用额度后,当即与中行签订公开无追索权的出口保理协议,并与COSTA公司签订25万USD出口合同。4月28日荣华公司发货后,随即向出口保理商申请融资,出口保理商预付给荣华公司20万USD。7月28日付款到期日,COSTA公司通过进口保理商发来质量争议通知,以货品质量有问题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视为贸易纠纷而免除坏账担保义务。中行立即向出口商传递该公司争议内容,希望进出口商双方协商解决,荣华公司于是向COSTA公司提出提供质量检验证明的要求,对方未能提供,荣华公司认为对方拒付理由不成立,并进一步了解到对方拒付的实际原因是其销售商破产,货物被银行扣押,COSTA公司无法收回货款。在发票付款到期日后90天赔付期间,进口保理商仍未付款,中行要求荣华公司返还已付的收购款,荣华公司认为已经将发票等票据卖断给了中行而拒绝偿付,进口商不付款应由中行承担。2012年12月5日,出口商委托进口保理商在哥伦比亚起诉进口商,出于自身利益方面考虑,进口保理商协助出口商解决纠纷的态度消极,结果出口商败诉,最后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皆承担了风险损失。
二、案例解析
(一)风险承担分析
在保理业务中,债权人(出口商)将其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商,保理商应提供账款催收、管理和坏账担保服务。出口保理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将应收账款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则进口保理商应承担向进口商催收账款的义务,并对其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但条件是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必须是合法、无争议的债务请求权,如果因货物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所引起的买卖双方争议,进口保理商不承担赔付责任。在本案中,进口商声称货物有质量问题,并以此为由拒付货款,进口保理商将其视有贸易纠纷,免除其坏账担保偿付义务。此外,中国银行广东省某分行与荣华公司签订的是无追索权的保理协议,在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出口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日无法得到进口保理商偿付时,是不能向债权人(出口商)行使追索权的。所以,倘若出口保理商未事先在保理协议中就贸易纠纷下的追索权与出口商达成共识,则出口保理商即承担国外拒付的风险。同时,由于出口商就质量问题与进口商交涉未果,并在起诉中败诉,出口商则承担了余款未能收回的风险损失。
(二)由质量争议引起的贸易纠纷分析
国际保理业务作为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如产生贸易纠纷而招致进口商拒付时,保理商即可依据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制定的《国际保理业务通用规则》免除其赔付责任。但是到底如何确认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如何认定双方存在贸易纠纷?通用规则中没有清楚地对贸易纠纷进行界定。第一,没有明确界定贸易纠纷产生的正当原因和范围;其二,没有明确保理商对贸易纠纷进行核实的责任和义务:其三,没有明确要求提供证明存在贸易纠纷的书面文件,如发生质量争议时须提供买卖双方都能一致认同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在本案例中,对于引发贸易纷争的货品质量问题是否存在,买卖双方各执一词:COSTA公司提出货品存在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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