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演唱会赞助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doc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大型演唱会赞助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大型演唱会赞助合同纠纷案件的启示
2003年5月,我所受聘担任了国内某大型歌曲征集演唱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的法律顾问,为组委会的内部决策、招商引资、文件信息发布等提供法律服务。2004年1月,演唱会在北京如期举行,并于2004年春节期间多次播出了实况录像,受到各界好评。但因赞助商与组委会的赞助纠纷,组委会被诉至法院。本所接受了组委会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了组委会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的全过程。该案历时一年、经历两审,虽然一审法院判决组委会退还赞助商部分款项,但二审法院最终全部驳回赞助商的诉讼请求,使组委会得以全面胜诉。在办理这一案件过程中,许多法律问题值得借鉴和思考,故我们仅以此文为各位同仁和从事组织表演、文化传播等相关业务的单位提供一点启示和参考。
一、大型演唱会及赞助纠纷的事实经过
2003年11月,在R市政府的安排和推荐下,XX文化传播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与组委会签署了《大型演唱会赞助合同》(以下称赞助合同)。
双方约定主要内容如下:1、赞助款的金额为300万元,用于演唱会的组织、宣传、邀请歌手等费用;2、赞助款由文化公司在协议签字后一周内首付150万元,剩余的费用150万元于演唱会举办前一次性支付完毕;3、如逾期未支付,组委会有权选择其他企业的赞助款,文化公司已付赞助款不再退还,但其可作为非总冠名的协办单位享有相应的权利;4、在组委会收到文化公司的全部赞助款后,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1)演唱会播出前14天在电视台每天滚动播出冠名演唱会的宣传片;(2)演唱会首次播出时,播出前5秒标版“独家冠名单位XXX”;(3)演唱会首次播出时,在前后共播出总时长4分55秒的独家冠名单位广告;??(6)在活动纪念光盘上安排独家冠名单位5分钟广告;(7)赠送独家冠名单位纪念光盘的数量为总光盘数量的50%;(8)在活动纪念册上刊登独家冠名单位广告占刊登广告版数的80%;(9)赠送独家冠名单位本次活动纪念册为印制纪念册总数的50%;5、组委会配合文化公司的广告宣传和招商;6、向文化公司提供演唱会现场座位席的数量占现场座位席总数量的80%;7、为保证演唱会圆满、高质完成,除提供300万元赞助款外,组委会委托文化公司负责其余协办等费用的招商引资;8、在演唱会录像正式播放前,文化公司向组委会提供4分55秒的广告样片以便电视台进行审查,并应按照电视台的要求予以调整或修改;9、演唱会支出小于赞助款项的,剩余部分组委会将用于相关项目,不予退还。 《赞助合同》签订后,文化公司给付组委会150万元;演唱会举办前一周,文化公司又给付组委会赞助款100万元;演唱会举办当日,文化公司又给付组委会赞助款25万元。组委会在演唱会之前的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活动、演唱会现场中都突出宣传了文化公司的形象。在演唱会节目单和请柬中均印有冠名赞助单位“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但节目单中同时还印了鸣谢其他若干单位的字样。
春节前,文化公司将广告样片提交电视台,但样片中根本没有文化公司自己的广告,而是R市政府的宣传片和其他数家企业的广告。后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出具了收条,并备注“全部广告时间为5分钟,如此页要求与协议有冲突,以协议为准”。次日,组委会即向文化公司出具了《关于独家冠名单位广告问题的函》,指出文化公司提供的广告样片不符合赞助合同的要求,广告应为独家冠名单位即文化公司的广告,而不能是其它单位的广告,要求其进行修改。但文化公司却委托律师致函组委会,要求按其提交的样片播放,称其享有总冠名权,享有安排整个4分55秒广告时段的独占权和招商引资的权利,组委会应按约定给予配合。 春节期间,电视台播放了大型演唱会的实况录像,在实况前播放了5秒标版“独家冠名单位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在实况前后反复播出了该公司提供的R市政府的宣传片。嗣后,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