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企业无形资或产促进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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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无形资产促进会章程
总则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实现中国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营造健康向上的良好企业无形资产发展与应用;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无形资产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整体价值创造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广州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州市企业无形资产促进会(英文名称Canton Enterprise Intangibles Promotion Association 缩写C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知识产权企业,信息科技企业,投资咨询管理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审计企业,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其他企业及其他从业人员和企业无形资产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在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无形资产的能力与水平,促进无形资产在企业的整体价值创造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使无形资产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推动广州市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在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汇侨二街20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系统研究企业无形资产科学理论,并制订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战略,实现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最大化;
(2)帮助企业学习和掌握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争取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为企业提供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咨询服务和帮助;
(3)举办各种类型的企业无形资产管理与保护战略培训活动,如讲座、研讨会、论坛、培训班等,介绍和推广国内外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的先进理论和实践,培养具备企业无形资产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提高企业的自身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4)组织企业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的经验和模式,交流心得、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5)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6)举办其他有利于提高企业无形资产开发、管理与保护水平的相关活动,并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与本会的业务有一定联系,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企业无形资产文化爱好者。
五、有富余资源可给个人或企业提供援助的个人或企业。
六、需要提供无形资产援助的个人或企业。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经理事会常设机构作出处理,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四)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七)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八)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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