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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础知识培训PPT.ppt

发布:2018-02-06约1.79万字共91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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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会经费 1、缴费义务人: 缴费单位划分为已成立工会的单位、未成立工会的单位。 2、计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按照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3、征收费率: (政策依据:长地税发[2005]82号) (1)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比例为: 市属直属单位、市属系统类、县(区)属其他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的40% 的工会经费; 市属、县(区)属A类产业(国防军工、邮电通信)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的5% 的工会经费; 市属、县(区)属B类产业(金融保险、电力、地质)的单位代征工资总额2% 的10% 的工会经费; (2)对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主管地税部门按工资总额2%的100%代征工会经费。 4、缴费时间:工会经费实行按月缴纳,每月终了后10日内缴纳(年缴费金额较小的单位可申请按季或半年申报缴纳)。 (十一) 价格调节基金 一、缴纳人: 全省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通信业(指营业税“邮电通信业”税目中的“电信” ),生产酒类、化妆品、卷烟,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各级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等行业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 二、计征依据及征收率:    价格调节基金以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    应缴价格调节基金 = 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合计×1% 减征、免征范围: (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经法定的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减征、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减征、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缴纳义务人月实际缴纳“三税”不足3000元的,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价格调节基金  三、申报缴纳地点和期限: 缴纳义务人应缴纳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其缴纳“三税”的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缴纳义务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四、申报方式: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义务人可自由选择申报方式,如:上门申报、网上申报、邮寄申报等,如果选择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缴纳申报,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 五、开征时间: 在《办法》实施至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应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而未征的价格调节基金不再补征。 但从2011年12月1日(含)起,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价格调节基金须应征尽征。 六、资源性产品: 对资源性产品等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写明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再由财政部门开具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 (1)对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每月征收一次。省电网由省物价局统一征收;地方电网(含直供区)按隶属关系,由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照汽油、柴油实际销售量0.02元/升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征收一次。其中,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应缴的石油价格调节基金由省物价局征收;其他汽油、柴油,零售企业应缴的石油价格调节基金,按属地原则,由同级价格部门负责征收。具体规定按照《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3)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0.03元/立方米,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向各天然气经营企业计征。 (4)自来水、建筑业、房地产业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和方式,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制定。 (5)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省政府《湖南省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 “营改增”基本知识 一、“营改增”纳税人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3、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基本知识 二、营改增征税范围: (一)试点行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注:铁路运输不在试点范围内,航空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归在“现代服务业”中,以前营业税税目归在“运输业”下。 (二)试点行业--部分现代服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现代服务业4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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