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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2016〕疾病保险 018 号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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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
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超过
下表约定金额、身体健康的、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六十六周岁(含)至七十五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人民币 1500元
投保年龄范围为十六周岁(含)至六十五周岁(含),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已满六十六周岁
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投保年龄可以放宽至七十五周岁(含)。
第四条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向本公司提出续保申请,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
审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投保人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
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的最高续保年龄为七十五周岁。
已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被保险人不再具有续保资格。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周岁后,
投保人有非连续投保行为的,则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第五条 重大疾病
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共计四十五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
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该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应当由专科
医生明确诊断。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
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
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国寿上海医保账户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一页)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 N M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如为女性被保险人,则不包括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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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
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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