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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2018]年金保险077号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年金保险丙款条款
第一条合同构成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
款、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批单。
“团体年金保险丙款”简称“团年金丙款”。
第二条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
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
本费后退还所收到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投保人单位证明(投保人为自然人的,无需
单位证明)。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年金领取起始年龄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已退休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为投保年龄,即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
第六条年金领取起始日
一、投保时被保险人为在职人员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该被保险人达到国家法
定退休年龄的生日。
二、投保时被保险人为退休人员的,年金领取起始日为本合同生效日。
第七条退休年龄调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休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
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但须补交相应的保险费。投保人提出申请并补交相应保险费的,该被保险
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日调整为提前退休年龄的生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特殊原因需延长退休年龄的,投保人可以申请调整该被保险人的年
金领取起始年龄及年金领取起始日。投保人提出申请的,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相应的现金价值,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年龄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该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起始
日调整为延长后的退休年龄的生日。
第八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年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本公司自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按月给付年金,直至该被保
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首期年金于年金领取起始日给付,以后每月于年金领取起始日在该月的对应日给付。如果当月没有对
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
第十条保险费的支付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性别、领取标准、领取年龄等确定。
本保险的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
第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
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