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案例研析专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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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6反 貪 案 例 研 析 專 報目的:為提昇本局廉潔形象,激發同仁反貪意識及增加法律常識,爰蒐集相關案例,期達到端正政治風氣之目的。方式:於網路上蒐集公務員利用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而遭判刑之案例,並予以解析,藉以提昇同仁之反貪意識,避免因一時之疏忽,誤觸法律。案例:環保稽查員接受不當飲宴被判有期徒刑1年案情概況 ○○縣政府環保局技佐甲公務員,負責水污染防治及稽查業務。74年至84年間因職務關係,常往來○○實業公司,並已知該公司因廢水排放不合格被告發處分8次並通知限期改善4次,惟該公司並非位於甲負責之稽查地區,甲知若由其他稽查員前往複查,未必能獲合格,乃於非執勤日假藉民眾陳情報案情事,並登載上情於值勤登記簿,以利單獨越區稽查包庇廠商。甲公務員明知該公司未確實改善廢水排放,卻主動接受該公司總經理乙之關說,不但進行不實之採樣且未依規定製作稽查工作紀錄表,致樣本經送驗結果皆符合放流水之標準,而獲合格檢驗,讓該公司可分次免予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按日連續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緩之不法利益。甲公務員並因此獲該公司總經理乙允其引介承包該公司環境工程之承諾,同時連續數次接受乙之招待至數處地下酒家尋歡作樂,總計花費3萬元之不正利益。本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及刑法第65條,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取不正利益判處甲公務員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同案被告人乙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解 析本案之所以發生,乃因甲公務員長期業務接觸機會,與廠商建立交情,經常接受廠商招待並接受利益關說,因此公務員應嚴禁接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之財物(不正利益)或不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更不得藉職務之便向廠商仲介、承包工程索賄,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所謂「不正利益」,是包括非財物餽贈之不當招待與飲宴,應為所有公務人員謹慎警惕,以免誤蹈法網。工程圍標、勾結廠商,涉收賄、偽造公文書、洩密等罪案情概況 ○○機關有工程發包,承辦公務員A,明知甲營造公司,夥同其他12家營造、土木包工業者,組成圍標集團,並向其打探底價,並抄錄其他競標廠商。公務員A既知甲營造廠商等準備圍標,不僅未予舉發查辦,反而與廠商勾結、密切往來,並收受賄賂等不正當利益。案經6位法官調查審理,根據到案包商及承辦人A陳述及調查,發現工務處長王○○,在某工程變更設計,實地會勘半小時前,曾與承包商密會,同意追加、新增60多項工程項目,涉嫌圖利廠商七百多萬元。本案經地方法院宣判,被控收賄、浮報工程價目的承辦公務員和圍標廠商共40人,分別判處拘役到14年不等徒刑。本案被告有40人及12家營造公司,其中刑期較重者,為幫辦工程司陳○、技術助理丁○及建築師趙○,分別依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款罪判刑14年、10年及12年;公務員A等4人及施工股長謝○,分別因收賄、偽造公文書、洩密等罪,被判刑5年4月到3年6月的徒刑。解 析政府機關採購人員,本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相關作業,且應保守業務上秘密之資訊,惟渠等因貪圖利益,以身觸法,足以為戒。公務員虛報出差遭判刑2年並免除公職案情概況 民國87年3月間,○○鎮公所財政課出納劉○○,為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負責承辦員工貸款、儲金之繳款業務。劉○○在任職期間,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假藉前往其他縣市各金融機構辦理員工貸款、儲金轉存繳款等名義,填報不實出差請示單、差旅費報告表,並交由不知情之上級核閱,使鎮公所不疑有詐,據以核發出差費,計虛報出差次數20次,合計詐取新臺幣11,786元。案經人檢舉後,由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偵辦,劉○○於偵訊中自白供承無訛,並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本案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其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但劉○○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所得財物僅為11786元,情節輕微,且已將所詐得之財物全數自動繳回,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及第12條第1項「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之規定,遞減輕其刑,先加後減,求處有期徒刑2年,並予宣告緩刑4年。本案最後經高雄地方法院判處劉○○2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4年。劉○○放棄上訴,而告判刑確定。惟劉○○雖經法院判決予以「緩刑」,鎮公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為公務人員」規定,陳報上級將劉○○予以免職。 解 析(一)現行公務員虛報出差,因難以發掘查證,且不法情節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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