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冲刺干货完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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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公司
发起人责任:设立成功:原则:谁名义,谁责任。
例外:1.有追认,公司担;2.双恶意(公司名义),个人担。
设立失败:合伙关系,连带责任。含息返还认股款:不存在追偿;合同/侵权:连带→追偿过错人。
一人公司:自然人股东一子绝孙
人格否认: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人召集主持;有两个以上国资,董事会应有职工代表,监事会有1/3职工代表。
临时股东会:1/10表决股东,1/3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提议召开。
公司的内保和外保:外保:按章程→董或股;内保:必须股东(大)会,内人不参加。
公积金三个数:税后利润交10%,转增留存25%,提到50%可不提
利润分配:补亏→上税→提公→分红
唯一的人头过半: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2/3以上表决权通过事项:和分散,增减资,改章程,变形式
债权人能要求担保或提前清偿的:减资、合并
公司回购股权:五年不分红,章程续公司,合分转财产
请求法院解散公司:两年不开会,两年不决议,董事有冲突,持股百分十
股东代表诉:被告:董监清三高
股份公司股东1%+180天,有限公司无此限制。
前置程序:书面请求:董高不当找监事,监事不当找董事
分红权:有限股份都可约定
表决权:有限可约定,股份不得约
出资不足,违约责任;出资不实,没有违约。公司补足,对外补赔。
恶意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设立时的发起人,无过错连带责任;增资时的董高,过错相应责任。
开除股东: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会决。
股权质押登记:上市公司找证券,其他公司找工商。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五个方面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要有行为能力,可劳务,可执事
无需行为能力,不劳务,不执事
自我交易全同意,同业竞争绝对禁
原则都容许
外转外质全同意,并有优先购买权
外传外质只通知,没有优先购买权,强制执行有优先
利润亏损不归部分
利润可以给部分,亏损不能部分担
丧失行为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丧失行为偿债能力并不退伙
当然退伙:人死(死亡),财无(执行),能力无(偿债),资格无(约定资格);
变成无限人:先看能否转有限,不能就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不出资、有损失、不正当。
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绝对禁止行为):责任升级(无限连带),终局追偿(自作自受)。
合伙人份额外转:自由转——转买维;强制转——转买退
自我交易相对禁止(一致同意即可),同业竞争绝对禁止。
一致同意事项:协议名称、场地范围;财产处分、出资增减;外保外聘、外转外质;入伙退伙、有普互转
*民商法中唯一允许的三方抵消:债权让与中的抵消延续。其他的都只能双方抵消。
票据
禁止转让背书:出票人禁转管全部,背书人禁转管自己。背书人对间接后手可主张票据抗辩。
附条件:保证背书条件无效,出票承兑行为无效
*劳动成年:16-18
票据无因性:当票据权利人是民事关系的善意、有偿第三人的时候,受到无因性的保护
有因的情况:1.如果票据权利人同时是合同相对人,那么,合同瑕疵可以抗辩票据权利人
2.如果票据权利人是合同相对人的无偿、或者知情后手。合同瑕疵可以抗辩票据权利人
破产
受理前一年内欺诈破产行为可撤销。*未到期债务一年内提前清偿,属于欺诈破产。
①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志:实际到期日是否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
②欺诈破产行为针对未到期债权;个别清偿行为针对到期债权
③欺诈破产行为的恶意推定期为一年;个别清偿行为的恶意推定期为六个月
④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并进行抵消的无效
详见下图:
欺诈破产可撤销
个别清偿无效
具备破产原因,清偿到期债务,可撤销 恶意抵消无效
1年 6个月 破产申请受理
债权时效 受理前一年内经过时效的债权
时效重新起算
未到期债权 视为已到期
对债务人的清偿,不存在撤销问题
撤销权期间:管理人撤销权,受理之日前一年内;债权人撤销权,知情日起算后一年除斥。
债权人、管理人都可撤销的: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
↑管理人不行使,债权人才可撤销
恶意抵消:知情,受理后——取得债权负担债务的时间
管理人资格:不得故意犯罪;
*公司高管资格: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5年期满仍可。商业银行的,终身不得。
管理方案、变价方案:一次表决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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