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发行人重大讯息申报作业讲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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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重大訊息申報作業
公司代號 911201
事實發生日: 民國103 年12 月29 日
公司名稱:僑威集團有限公司
主旨: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及臺灣存託憑證存託契約終止
符合條款-第五條第3 款
事實發生日:103/12/29
發生事由:
一、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臺交所)董事會於103年 11 月18 日決議通過僑威集團有限公司
(下稱僑威公司)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將自 103年 12 月30 日終止上市。
二、臺交所於 103 年 11 月 18 日發布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404 號函市場公告,僑威公司
參與發行之臺灣存託憑證於 103年 12 月30 日起終止上市,依僑威公司與臺灣存託憑
證存託機構元大商業銀行簽訂之存託契約約定,該存託契約將於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
市時亦同時終止。
三、有關僑威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未辦理兌回原股,存放於保管機構剩餘存託股份之
處理方式,請詳見其他處
之附加檔。
其他:911201_2014122903_FIM
僑威集團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
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剩餘存託股份處理方式
僑威臺灣存託憑證 「103年12月30日 」於臺灣證券 交易所 (以下稱臺交所)終止上市後,因
存託契約於終止上市買賣之日自動終止 ,該日起將停止受理憑證持有人存託憑證兌回及再發
行作業 。終止上市後有關僑威之相關公告請至:
一、僑威集團有限公司網站/zh/main.php,點選「投資者關係」
瀏覽。
二 、 存 託 機 構 元 大 銀 行 如 有 相 關 通 知 事 項 , 將 置 於 網 站
.tw/bank/ 「服務特區」 「僑威集團有限公司 TDR下市
相關公告訊息 」。
僑威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後,存託機構之處理
依存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臺交所終止僑威臺灣存託憑證上市之日起,存託契約於終
止上市買賣之日自動終止。關於已發行之僑威臺灣存託憑證,存託機構應立即出售存放於保
管機構之存託股份及其他存託財產,扣除必要費用後,將所得之價款返還持有人。惟因僑威
原股於第一上市地香港 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以下稱香港交易所)目前仍處於停止交易之
狀態,故存託機構需待僑威於香港復牌後方得於市場賣出,相關流程詳「 一、存託契約終止
後之出售 (僑威於香港復牌交易 )」;或於該公司清算並分配剩餘財產予存託機構,由存託機
構扣除必要費用、稅捐等後,將所得之價款淨額分配予持有人,相關流程詳「二、僑威辦理
清算股東剩餘財產分配」。
一、存託契約終止後之出售(僑威於香港復牌交易 )
僑威於民國 102年12月18日因其全資附屬公司自願清算之敏感性資訊待發布,申請自
同日起於香港及臺灣證券交易市場暫停交易,如僑威股票於香港 交易所恢復交易,存託
機構將依存託契約第二十五條約定,立即於香港交易所出售存放於保管機構之剩餘存託
股份。存託機構 將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視市場交易情形一次或分次 出售剩餘股份(出
售價格由存託機構以出售當時可能成交之價格為之) ,於剩餘股份全數出售且收妥全部
出售價款淨額,將所得價款淨額於扣除必要費用、稅捐等後分配予持有人。所有費用皆
由存託機構逕自出售剩餘股份所得價款中扣取支付。
所得價款兌換成新臺幣之匯率,以辦理結匯當時存託財產表彰幣別存託機構之牌告
買入匯率為準。實際兌換後之新臺幣款項,再依個別持有人持有之存託憑證單位數佔所
有剩餘總單位數之比例,將款項分配予各持有人(計算至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至整
數)。
存託契約終止後出售剩餘存託股份之預估流程
1.存託機構確認僑威將於香港復牌交易時,即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提供僑
第一天 威臺灣存託憑證最新持有人名冊。
(T日 ) 2.存託機構依上述持有人名冊所表彰之股份總額,於T日 一次或分次向香
港證券商下單。
第三天 存託機構依香港證券商之成交確認單,指示保管機構(花旗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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