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众合系统强化班民法李建伟讲义》.pdf
文本预览下载声明
2012 年系统强化班讲义
民 法
李建伟
北京众合
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
我们最懂司考,我们更懂你的学习需求! 众合教育网址:w w w . z h o n g h e e d u . c o m
民法的教与学贵在坚持理论化与体系化,为此老师的教,贵在做到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结合命题与普通人的生活
经验,将理论深入浅出,二是必须坚持打破各个单行法的藩篱进行体系化的讲授;为此学员的学,贵在对民法原理进
行体系化的理解性掌握。在强化学习阶段不仅掌握一个个具体制度,更要注意每一制度在民法整体框架下的坐标。
唯此,才能为下一阶段也即串讲阶段的大开大合式的体系化讲解与学习提供良好基础。
——李建伟
2012 司法考试民法强化讲义(上)
(所选试题基本选自07-11 年司考真题)
(2012,04-07)
序言:民法是讲啥的: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
(民事主体) 甲 乙
(物权关系) 3 只羊 ←←←→→→→ 1 只斧头
(经由债权) 交换(买卖/互易合同):请求对方交付之权利;为交付之义务
(新的物权关系) 1 只斧头 3 只羊
(图1)
三大制度:
1. 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2. 法律行为制度:负担行为(设立债权);处分行为(转移权利本身)
3. 财产权制度(债权与物权):两大体系及其关系
第一部分 民法通则
第一单元 概论
一、民事法律关系
(一)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个独企业、分支机构等)
(二) 客体
债权:行为(作为、不作为)
物权:物、权利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
人身权:人身利益(身份、人格)
(三) 内容
必须是受民法调整调整的关系,区别于道德伦理关系以及不归法律调整的生活关系;
必须是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等;
必须是有约束力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如债权、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等;
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如买卖、抵押权质权等,也可能直接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
【例1】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3-1,单)
A .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 B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
C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 D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支配权
是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物权、知识产权、
全国服务热线400-7000-158
1
人身权。其特点是:
客体是特定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身份利益、人格利益;
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如张三拥有一栋房子,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就是张三一人;
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是针对这个世界上除权利主体以外的任何其他主体的,故又称对世权、绝对权;只不过
义务人只负担消极不作为义务;
(二)请求权
请求
显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