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规及职业道德第6章新闻传播及公民权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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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不会构成诽谤的新闻传播行为是 1.王记者通过某个线人得知当地房管局长贪污,于是报道了相关事实,后经查,这些“事实”乃线人伪造。 2.王编辑收到记者发来的新闻照片,一群少先队员正在认真打扫卫生,而老师却在一旁观看。于是配上文字“如此学雷锋”,对老师加以批评。校方指出实情,教师只是暂时休息。? 3.葛小姐在某酒店就餐。警察正好来扫黄,电视台记者随行采访,将葛摄入镜头,配以“查获卖女4名”的解说词,次日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引发人们误解。? 4.1989年四川《家庭与生活报》发表新闻《大明星偷漏税百万元》,虽不指名,但影射刘晓庆明显,经查,刘的确偷漏税,总额约1万元。? 5.刘某患有麻风病,不想为人们所知,当地一报社得知消息,发表一篇文章《麻风病人在我市出现》,报道了刘某患病在医院治疗的情况。?? 以下哪些造成名誉权侵害的行为 1.记者张某在采访笔记中对采访领导肆意谩骂,该笔记被小偷窃得,小偷敲诈不成,将笔记公布。 2.王女士与邻居争吵,该邻居是骂架高手,尽辱骂之能事在众人围观下骂得王女士无还口能力,王女士从此觉得在众人面前抬不起头,郁郁寡欢。 3.王记者与面包店店主争吵,说店主卖假货,但当时正好无人,没人知晓此事,王记者威胁要通过自己的媒体曝光。? 案例:杨沫诉汪兆骞侵害名誉权案。 山东科技出版社的《知识与生活》杂志发表了汪兆骞以东方笑署名的文章《梅开二度访杨沫》。汪兆骞在写作此文时,谈及了杨沫过往的一段情感生活,但主观上没有侵害名誉权的故意,杨沫诉其侵害名誉权,但认定他是过失的伤害,当然,过失伤害同样会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新闻过失侵害名誉权发生的原因大多是因为采访不深入,文风欠踏实或听信一面之词所致,新闻作者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所以,法院在审理此类新闻侵权案时,应考虑从轻处理。 案例1:1999年4月8日,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 1999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日报》、甘建华败诉,赔偿徐涤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0年3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徐涤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0日,甘建华状告徐涤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失费5万。 2002年8月22日,法院以被告徐涤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判决被告徐涤夫妇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学界人士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新闻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该案对于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案例2:苏州市民汪某在《苏州消费报》上发表《贪便宜买了假冒货》一文,说汪某到某商场买了一台“益而靓”健腹器。该市有两家电视直销公司的专柜,一家“帝威斯”公司售价较贵,便到另一家电视直销公司买了一台,买回使用后发现质量太差,原来是假冒货。当时苏州市内的电视直销公司只有苏州电视台服务公司(以下简称“苏服公司”)和“帝威斯”两家。“苏服公司”认为汪某捏造事实诋毁本公司名誉,遂诉至法院。 汪辩称文章并非特指原告。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只有两家公司经营电视直销业务,被告也是知道的,他的文章批评不是“帝威斯”的另一家电视直销公司销售假货,苏州的消费者和商家看了此文都会认为被告所批评的正是“苏服公司”。这样的文章就具有排他性。法院据此认为被告汪某的行为侵害了原告“苏服公司”的名誉权,判决汪某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000元。 (一)侵害名誉权 1.什么是名誉 名誉: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墨子“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功成名遂,名誉不可虚假”。 客观性、生活作风、不可侵犯 2.名誉权 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名誉享有不受侵犯的权利。 法定性、人身专有性、财产关联性;(eg:名家稿酬) 3.新闻侵害名誉权: 用发表新闻作品的手段使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表现:无中生有、偏听偏信、捕风捉影等; 方式:侮辱、诽谤 如北京某报从网络媒体转载报道称,某演员因病去世,实际上该演员正在剧组拍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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