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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 适用范围 和构成要件.doc

发布:2017-10-30约2.82千字共4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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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 适用范围 和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产所有权 传统上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动产所有权,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不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出台以前善意取得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所有权。但是,在现代社会中,不动产交易数量及交易频率远非过去所可比拟,无论现在不动产登记制度多么独立、完善,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登记权利内容与实际权利状态不一致的情况,对于登记簿上的权利人非法处分登记簿上不动产的行为,唯采善意取得制度才能兼顾交易的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致力于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物权法》统一规定了不动产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其他物权 这主要是指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之外的物权,学术界认为包括担保物权、股权等,但是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只有股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规定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股权的转让、质押等行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除外事项 1、善意取得制度原则上不适用遗失物。 2、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理论界存在较大争议,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历来对赃物实行一追到底的做法,实际上采纳的是善意取得不适用赃物的观点。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对保护所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3、国家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在我国,法律禁止或限制的流通物,如毒品、枪支弹药、非法出版物等,这些物品的交易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所以不论受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都不能取得其物的所有权。 4、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某些具有人身性质或重大情感价值的财产,如毕业证书、奖章、祖传纪念物等被无处分权人转让后,将给所有人造成无法用金钱来补偿的损失,所以只要所有人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具有人身或感情上的特殊性,即可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由于善意取得会发生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相对消灭,而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的结果,因此,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从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善意取得制度与无权处分相伴随,故与受让人进行交易行为的让与人必为无处分权人。典型的无处分权人如财产的承租人、借用人等。在实践中,无权处分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无所有权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承租人对承租的财产不享有所有权,而将该财产让与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而处分财产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处分共有财产;三是虽有所有权但无处分权,却处分了财产的情形,如在附条件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在价金未完全清偿前,出卖人仍然保留所有权,买受人只享有期待权,在合同有效期间,出卖人不能就同一标的的所有权向他人转让,而买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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