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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看律师如何与仲裁庭沟通.docx

发布:2021-07-29约8.28千字共8页下载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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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看律师如何与仲裁庭沟通 **仲裁庭: 陕西合恒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周*的委托,指派柳雁琪律师担任申请人周*与同类案件其余八位申请人集体诉讼的代理人,参与了申请人与J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 因为本案是实为集体诉讼,代理人针对庭审中的焦点,发表统一代理意见。代理意见为:请仲裁庭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的合理请求,维护申请人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关于公章。 庭审时,九位申请人均提供了被申请人董事长助理2021年3月8日发出的要求申请人无原因交接工作的PDF函件(函件有被申请人公章)。在质证时,被申请人认为该公章不是被申请人所有,PDF函件不是纸质原件,不认可真实性。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2021年3月中国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各位申请人身处全国不同省市,交通受到不同严重程度的管制下,被申请人通过公司微信群而不是纸质原件发送通知是正常现象。根据证据规则,微信聊天记录在来源清晰的情况下,也是原始证据。(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4条、15条》)。庭审时,每个申请人都提供了手机用来说明微信证据的来源,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此外,本案实际是集体诉讼。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九位申请人在九个不同地点分别伪造被申请人公,章不符合客观事实。此外,在2021年3月15日交接工作之前,九位申请人始终期盼可以通过与公司各级领导正常沟通,拿到应得的工资,仍然继续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从这个角度而言,他们也没有理由为了未来诉讼之便,在2021年3月8日伪造公章。 在申请人商某的仲裁案件中,申请人提供了年9月30日被申请人J公司通过微信发送的,认命商某为董事长助理兼总经理助理红头文件的电子数据原件。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非原件、公章也不是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但是,该证据的产生时间是年9月30日,且也是来源清晰的电子数据原件。庭审时,申请人商某也提交了手机证明电子数据原件的传送过程,手机交被申请人质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考虑,申请人商某在年9月30日为了将来诉讼之便,伪造公章的可能性是多大?依据《刑法》280条,伪造公章有刑事责任。如果该公章是伪造,被申请人怎么可能从年9月至2021年6月长达9个月时间不报警,而是让商某继续担任项目部总经理一职? 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在本案提供的带有被申请人公章的PDF文件是原始证据,公章是被申请人公章。带有公章的文件,在劳动者未辞职的情况下,对劳动者有充分的约束力。九位申请人就是接到了被申请人2021年3月8日发出的交接工作函件之后,又与被申请人再三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不得已交接了工作,并提出了辞职申请。 从这个角度而言,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无疑! 二.关于被申请人公司董事长汤某的签字。 在庭审的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了有两份带有汤某签字的证据原件,分别为汤某签字的年9月工资的发放表和汤某签字的IP项目部不同岗位工资表。被申请人质证意见为,承认两份文件都是汤某亲笔签字,但是因为没有被申请人J公司公章,所以不是被申请人J公司发放工资,而是被申请人代替案外人Q公司对九位申请人发放工资。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注意,9月份工资的表头是“J公司IP项目事业部9月份人员工资核算表”,而不是Q公司IP项目事业部人员工资表。根据法律规定可知,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汤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又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签署工资文件的行为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内已生效司法判例可知,法定代表人在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行为时,即使是超越权限签署的合同和文件,也会被认为对公司构成约束力(参看《民法典》61、62条)。举重以明轻,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职权范围以内的文件肯定是代表公司所为。 代理人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是两份工资文件的原件,足以说明九位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员工。 三.关于已发放工资。 1.被申请人公司股东潘某和财务工作人员曹某是代替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工资。 九位申请人已经得到的工资主要是由被申请人股东兼财务总监潘某发放,其次是公司财务部工作人员曹某发放。发放形式包括银行卡、支付宝和微信、现金四种方式。其中上班满一年的三位申请人审时提供了三份建设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商某(也是工作满一年)在庭审时,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手机JPP原件以供核对。银行流水和手机JPP都可以清楚看到“潘某”和“工资”字样。但是,入职晚的员工因为工资发放形式本身是微信和支付宝、现金形式,所以无法提供银行对账单为证。 代理人恳请仲裁庭理解:对于劳动者来说,无论什么方式得到工资,只要拿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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