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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
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
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
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
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
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
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
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
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
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
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
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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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
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
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
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
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
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
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
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
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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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
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
的.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
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