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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日常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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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规定

讨论稿

为加强交通协管员的管理使用,提高交通协管员队伍正规

化建设水平,进一步规范交通协管员辅助参与交通管理工作的

行为,确保道路交通秩序平稳畅通,有力推进全市省级文明城

市创建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人民警察

法,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

条令有关规定,按照公安部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

见、省厅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办法和支队交通协管员管理暂行

办法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交通协管员必须在交通警察的带领下参与道路交

通管理辅助工作.

第二条交通协管员职责:

1、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

2、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劝阻,对不

听劝阻的,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警察报告;

3、在交通民警的指挥下,协助拦截检查车辆,教育违法行

为人;

4、发现或制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及危害社会治安的活动;

5、积极救助交通事故遇险、受伤或其他处于危难情形的

人民群众;积极稳妥地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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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群众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提醒交通参与者遵

守交通法规、安全通行;

7、执行上级机关或领导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条交通协管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

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执行命令.

第四条交通协管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对每一名交通协管员都要明确具体负责的民警,并且

对该民警实行“捆绑制”考核,交通协管员的表现和民警的业

务考核、年度公务员考核、年度评优评先相挂钩.

第五条支队成立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负责交通协管员

的培训、考核工作.各用人单位负责交通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工

作.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协管员,用人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由

交通协管员管理大队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交通协管员组织关系隶属于各用人单位,参加本

单位的组织生活.

第七条出现以下行为被查实的,给予警告处分;被处于两

次警告处分的,予以辞退:

1、工作时间没有佩戴“交通协管员证”的;

2、在工作中,没有做到着装整齐、仪表端庄、语言文明、

指挥规范的;

3、不按规定请假销假,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溜岗、串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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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4、不服从命令,情节轻微的;

5、工作方法不当,语言不文明,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和群众

发生争执,造成影响,情节轻微的;

6、对人民群众的报警求助不积极提供帮助,造成一定影响

的.

第八条交通协管员有以下情形的,予以开除:

1、不服从命令的;

2、违规着制式警服或佩戴警衔警号等警用标识的;

3、私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或私自扣留当事人车辆、证件的;

4、对待群众态度粗暴,语言不文明,造成较坏影响的;

5、有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利用职务之便,向当事人索要

钱物、谋求个人私利或为他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的;

6、无故脱岗、旷工的;

7、工作不得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8、因执勤不规范被上级机关督察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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