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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普通发票 2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普通发票 1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增值税普通发票 2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3 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发票由谁开具? 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什么时候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要求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专用发票要求 购买方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专用发票汇总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要求 个人消费者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纳入新系统发票开具要求 使用新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纳入新系统发票开具要求 联网开具 01 离线开具(限时限额) 02 离线开具(不受限) 03 72小时, 月领购量*30%*最高开票限额 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虚开发票 0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02 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03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04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2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3 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4 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2)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抵扣联 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票联 (1)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发票联和抵扣联 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发票丢失处理 空白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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