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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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销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纳税筹划 一、代销行为的涉税分析
代销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视同买断方式,二是收取手 续费方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为视同销售行为, 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不管是收取手续费方式还是视同买 断方式的代销行为,都负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而收取手续 费又是一种代理行为(属于服务业),还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代销方式选择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乙公 司代销甲公司的产品,该产品成本为 800 元/件。现有两种 代销方式可以选择:
一是收取手续费方式,即乙公司以 1200 元/件的价格对 外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向甲公司收取 200 元/件的代销手续 费;
二是视同买断方式,乙公司每售出一件产品,甲公司按 1000 元/件的协议价收取货款,乙公司在市场上仍要以 1200 元/件的价格销售甲公司的产品,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差 200 元/件归乙公司所有。
若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则甲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为
100 元/件;若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100 元/件计入产品 成本后,使产品成本增至 900 元/件。以上价款均为不含税 价款,且城建税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 3%。 以下分四种情况对其代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 (一)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104×(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17%=0(元);营业税 =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7%+3%)=1(元); 所得税税前利润=200-10-1=189(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 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17%=34(元);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34×(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 利润元和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二)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17%-100=104(元);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104×(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营业税 =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6+10)×(7%+3%) =(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1+17%)+=-(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17%-100=70(元);城建税及教育 费附加=70×(7%+3%)=7(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800- 7=193(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6×(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000×(1+17%) -=(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 利润元和 45 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6×(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200×3%=168(元);营业税 =200×5%=1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8+10)×(7%+3%) =(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200-1200+=(元)。
方案二:视同买断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000×3%=30(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0×(7%+3%)=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1000-900-3=97(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17%-1000×3%=174(元)。城建税 及教育费附加=174×(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可见,采用方案二,甲、乙公司分别多获取所得税税前 利润元和元,因此,应采用视同买断方式。
(四)甲、乙公司均为小规模纳税人
方案一:收取手续费方式。
甲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36×(7%+3%)=(元);所得税税前利润==(元)。
乙公司增值税=1200×3%=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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