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案例.doc.pdf
第二十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案例一]某擅自建设的村办小型化工厂,因其设备零部件
选材不符合安全要求,维修人员在违章检修时,阀门断裂,大量
有害有毒气体外泄导致厂外厂风向处15位居民出现中毒症状,
其中,7人住院治疗3天,120多亩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损害,
直接经济损失达2万多元。当地政府、劳动、环境保护部门共同
调查后,劳动部门避开环境部门先行以安全事故为由对该厂处以
1万元罚款。该厂因事故重大,自知理亏,没有对此申请行政复
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时环境保护部门得知劳动部门处罚后,
未再实行环境行政处罚。请回答:
①本案事故是安全事故还是环境污染事故?为什么?
②劳动部门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环境保护部门是否拥有处
罚权?
③本案事故,你认为如何处理?
[案例二]长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央直属企业,下
称中汽一公司)排放的污水,流经绿园区西新乡小开元村崔延之、
杜原等人所居住的二村,注入长春市绿园区西新乡的西新水库。
每年蓄水期间,由于蓄水面积大,污水将崔、杜等181人居住地
附近的耕地及饮用水污染。为此,崔、杜等人多次上访。长春市
环保局接到他们反映后,对污水进行了监测化验,确认了污水源,
组织人力修复了自来水设备,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多次组织崔延之
等人及小开元村民委员会、中汽一公司、绿园区西新乡政府等就
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进行调解,因崔延之等人对协议有异议而未
果。为此崔延之等181人于1998年4月以
长春市环保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该市南关区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要求判令长春市环保局履行行政职责。南关区法院在判
决中认为中汽一公司系中央直属企业,环保局不具有对其做出限
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对崔延之等人要求环保局履行对中汽一
公司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判
决责令该局在一个月内履行对181名村民与造成污染的企业及西
新乡之间环境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环
保局不服,上诉于长春市中院。试问:
①什么是限期治理制度?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是怎样规定的?
②长春市环保局是否应履行职责,其是否有权决定中汽一公司
限期治理?
③崔延之等人不服长春市环保局做出的环境污染损害调解处
理,是否可以以长春市环保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为什
么?
④你对南关区法院的判决有何意见?你认为本案纠纷该如何
处理?
[案例三]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双乐化工颜料公司(以下简
称双乐公司)因1998年新上的铜酞菁项目在未建污染防治设施
的情况下,擅自投入试生产,所排污染物中苯胺、氨氮、化学需
氧量、总铜等严重超标,且有铬、铅、挥发酚排放,污染了东台
市广山乡水域,渔业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并对东台市区
唯一的饮用水源构成威胁。江苏省环保局十分重视这一污染事
故,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调查取证,认定了双乐公司的违法
事实。由于这一项目是泰州市环保局于1997年12月15日批准
实施建设的,江苏省环保局于是专门发文建议泰州市环保局进行
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新上的铜酞菁项目立即停产,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2)处以5万元罚款。请回答:
江苏兴化市地处淮河流域,双乐公司应遵守的水污染防治的法
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泰州市环保局是否有权批准双乐公司的铜酞菁项
目?
对于泰州市环保局的审批行为,应如何处理?
[案例四]金乔公司位于瓦房店市三合乡高丽城中,原来是
农药厂,由瓦房店市外经贸委立项,租用农药厂,于1996年建
厂生产苦味酸即三硝基苯酚,设计年产量1600吨。生产开工未
办理任何环境报批手续,采用我国50年代所生产的设备,使用
硝酸、硫酸、发烟硫酸和苯酚。没有任何废液处理设施,只在厂
外挖了两个无任何防护设施,约300平方米的大坑。该公司自投
产以来,日产废液4立方米。据大连市环境检测中心于1997年
11月27日现场采样,废液中苦味酸浓度竟达330毫克/升,硝基
苯浓度达43.6毫克/升,COD值超标15倍,色度超标100倍,PH
值为1.3,大坑周围方圆半径50米的农田呈现一块块黄褐色,距
厂区350米的高丽城小学的水井与距厂区600米的自然村的水井
均检出了苦味酸与硝基苯类。1997年12月23日